一、民事诉讼的任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目前包括:涉外、涉港、涉澳、涉台的离婚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确定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涉外案件50万至800万;房地产案件80万元至1000万元;经济纠纷案件80万元至3000万元);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交通运输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运输设备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海事损害赔偿和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设备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一)、民事诉讼的起诉
1、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3、 起诉状应当记明(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4、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未预交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提出反诉的当事人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民事诉讼的上诉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 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及时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
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终审判决确定对诉讼费的负担后,对
预交多余的数额,应当在申请一审法院执行时一并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