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企业资金预留及执行和解机制

2024-12-04 13:07
来源: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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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制宗旨

为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善意文明执行要求,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助力困境企业纾困解难、盘活资产,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结合黄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执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机制。

本机制以刚柔并济、府院联动、精准施策为核心原则,既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又注重司法温度,为诚信经营企业保留发展空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二、企业资金预留机制

企业资金预留机制是指本院在对被执行企业采取财产查控、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时,依据企业经营实际需求,依法依规预留必要资金及财产,保障企业基本生产运营、职工权益及法定义务履行的制度安排。

(一)预留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无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1.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资金冻结后将直接导致生产停滞、产业链断裂的;

2. 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且该部分支出已列入企业当期必要成本的;

3. 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涉民生类案件,需预留专项款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4. 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暂时经营困难,信用记录良好且主动提出资金预留申请的;

5. 企业有其他合法、必要经营支出,且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预留标准与内容

本院坚持必要、适度、透明原则,结合企业行业属性、经营规模、负债情况等因素,确定资金预留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

1. 职工权益保障资金:参照企业近3个月平均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预留不超过2个月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企业正常发放薪酬、缴纳社保,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如黄梅璟台项目纠纷中,本院优先保障800万元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解决民生关切。

2. 基本经营资金: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原材料采购、水电能耗等实际需求,预留必要的经营周转资金。一般按照企业近3个月平均经营成本的30%-50%确定,具体金额需结合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订单凭证、成本核算报表等材料综合审核。

3. 专项义务资金:企业需缴纳的税款、法定罚款及其他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款项,按实际应缴金额预留。

4. 其他必要资金:因企业特殊经营需求产生的必要支出,如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季节性生产备货等,经法院实地核查确认后予以合理预留。

(三)预留程序规范

1. 申请启动:被执行企业需向执行局提交书面资金预留申请,说明预留理由、金额、用途,并附工资表、社保缴费证明、经营合同、财务报表等佐证材料。

2. 审查评估: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阅企业财务账簿、实地走访经营场所、约谈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组织申请执行人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3. 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预留条件的,法院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金预留裁定,明确预留金额、用途及监管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动态监管:预留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定向使用,企业需定期向法院提交资金使用凭证,执行法官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核查,确保资金仅用于批准用途。如发现企业挪用预留资金,立即撤销预留裁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配套财产保护措施

除资金预留外,对被执行企业的核心生产设备、经营场所、未售房产等财产,优先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管下继续使用、经营或销售,通过以用促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如黄梅璟台项目中,法院对查封房屋的销售款项进行资金监管,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降低诉讼对企业房屋销售的影响;在某游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中,未机械拍卖娱乐设施,而是通过和解方式实现土地交还与资产盘活。

三、执行和解机制

执行和解机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引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企业就债务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达成协议,通过非强制方式实现债权,同时为企业创造喘息空间的纠纷化解制度。该机制依托执破融合”“府院联动等特色机制,实现执行与和解、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

(一)和解适用情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执行案件,本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 被执行企业有经营前景,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方式可实现债务清偿的;

2. 案件标的额较大、涉及关联纠纷较多,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引发连锁风险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债务金额、履行方式存在争议,通过和解可简化程序、减少诉累的;

4. 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但债权债务清晰、争议标的较小,适合通过和解化解的;

5. 其他适合和解的情形,如涉村集体土地、农民工工资等敏感案件,和解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

(二)和解核心机制与流程

1. 多元引导机制

本院建立法官主导+多方参与的和解引导模式:对简单案件,由执行法官直接组织双方协商;对复杂涉企案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县政府、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专项调解专班,通过联席会议”“一案一专班等方式协调解决债务核实、资产处置等难题。如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纠纷中,法院联合多部门推动企业与银行、财政局达成还款协议,化解5千余万元债务。

同时,利用线上调解平台、微信群等工具,为异地当事人搭建便捷沟通渠道,实现异地纠纷线上调,降低企业和解成本。

2. 执破融合助推机制

作为全省执破融合机制试点法院,本院将破产审查关口前移至执行阶段,对符合破产条件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压力传导促成和解:

• 执行中发现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移送,实现执行与破产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劳动;

• 在破产审查期间,引导企业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债务减免、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仅用1个月便与债权人达成7.34万元债务了结协议;

• 和解达成后,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相关执行案件同步化解,实现以破促执”“以执促兴2024年以来,本院通过该机制已化解涉企执行案件27件,标的额超3亿元。

3. 和解协议履行保障机制

为防止和解协议流于形式,本院建立全流程履行保障体系:

1. 协议审查: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明确履行节点、违约责任及担保措施,确保协议内容具体可执行。

2. 财产担保:要求被执行企业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如以核心资产抵押、关联企业连带担保等,降低履行风险。

3. 动态监督:由执行法官定期跟踪协议履行情况,通过线上查控、线下核实等方式掌握企业履约进度,对未按期履行的及时预警。

4. 快速恢复执行:被执行企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依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4.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对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企业,本院落实信用修复举措:

• 及时删除其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恢复企业正常经营信用;

• 对信用记录良好、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的企业,在后续涉诉案件中依法优先适用善意执行措施;

• 2024年以来,本院已为55家履行义务的企业移除失信名单,助力企业重获市场信任。

四、机制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执行、破产审判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执行局、民一庭、民二庭、破产审判团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机制落实,定期召开调度会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建执破融合专门办案团队,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

(二)监督考核

将企业资金预留、执行和解工作成效纳入干警绩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和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及企业满意度。对涉企案件进行定期评查,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机制规范运行。

(三)府院联动保障

深化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涉企执行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核查企业经营状况、债务信息及职工权益情况;对涉及职工安置、税费减免等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形成工作合力。

五、附则

本机制由黄梅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