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释法显成效,企业言和嫌隙消
——湖北某技术公司诉黄梅某制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鄂1127民初62号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湖北某技术公司与被告黄梅某制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被告公司的项目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还明确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违约金,并约定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后原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相关方案设计工作,但被告公司怠于履行申请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图纸审核的义务,导致项目方案至今未通过方案审核、施工图未通过图纸审查,经原告催促,被告也未支付任何设计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黄梅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公司相互指责推诿,在图纸交付范围、设计费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审后,法官开展判前释法工作,从法理角度,结合案件争议焦点,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向双方企业释法,使双方企业对自身诉求和法庭裁判倾向有理性的认知,降低双方期待值,引导换位思考;从情理角度,向双方阐释商业诚信、契约精神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与协调,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企业也承诺将尽快加紧方案报审进度,双方最终就设计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方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至此,原被告企业间的合作得以继续,产生裂痕的合作关系顺利修复。
典型意义:涉企案件的解决要坚持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价值目标,树立当事人之间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本案系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前端化解为基点,运用判前释法机制实质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双方企业矛盾难以缓和的情况下,法院并未在庭审结束后“一判了之”,而是抓住庭审这一重要程序,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确把握企业间的争议难点、堵点,再充分运用判前释法机制,向双方解析类似案例、阐明法律法规,同时依法解答与回应双方的焦点与主张,降低期望值,缓和情绪,为达成调解意见奠定了基础。同时该案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追求双方诉求的平衡点,最大限度防止企业间因一次纠纷导致合作中断甚至再无往来,实现了案件办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贯彻落实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担当作为的司法理念。
附:(2024)鄂112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
附件: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鄂1127民初62号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2栋1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67415N。
法定代表人:魏清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庆,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工业园区C21路以西,西城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7JMNM85R。
法定代表人:石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静,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世纪公司”)与被告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进铸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天世纪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54713.6元;二、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4倍,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滞纳金68740.59元(以13360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以13360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以87497.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以上两项费用共计423454.19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合同》,编号ZT22-103),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黄梅华进铸峰模具产业园项目”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总设计费暂定668040元,设计费单价按宿舍、办公楼13.8元/㎡,厂房9.0元/㎡计算;《合同》约定了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133608元),于方案设计文件经规划部门审核合格及原告收到被告施工图图纸设计开始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133608元),于施工图图纸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如原告向被告交付施工图后2个月内,因被告原因未通过施工图图纸审查,则应在交付施工图满2个月后的10日内)支付设计费的40%;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全部方案设计工作并已交付方案设计文件;被告在未进行方案审查的基础上,指示原告完成了1#、2#、6#厂房施工图图纸设计工作,相关施工图图纸交付被告已满2个月。因被告怠于履行申请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图纸审核的义务,导致本项目方案至今未通过方案审查、施工图未通过图纸审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设计费。原告认为,《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由双方实际履行,被告应依约支付设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费320000元,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135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35000元;
二、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7651.80元,减半收取计3825.90元,由黄梅华进铸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飞雄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