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2024-08-29 16:50
来源: 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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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号 (2023)鄂1127破7号 2024)鄂1127破2号

2.基本案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敦攀与被执行人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余亮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敦攀申请将龙达消防公司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被执行人龙达消防公司的债权债务。本院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龙达消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清算条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2)鄂1127执151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本院以(2023)鄂1127破申5号立案进行破产审查,于2023年6月6日通过公告方式向龙达消防公司移送破产程序申请材料、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权。2023年6月7日,该公司久未露面的法人代表余亮里至黄梅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发表意见,表示公司原本就应该注销,龙达消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异议,愿意同申请人进行协商,在会见时,本院破产审理法官邀请该案执行承办人一起和余亮里进行沟通,会商重整和和解的可能性。

执破融合团队的努力下,2023年7月20日龙达消防公司申请与债权人吴敦攀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本院受理龙达消防公司破产清算后、宣告龙达消防公司破产前,该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裁定确认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有效同时终止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因龙达消防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龙达消防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本院于 2024年5月 13日作出(2024)鄂 1127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吴敦攀对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终止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对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8月8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宣告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清产核资发现该公司无任何资产,但该公司股东尚未实际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破产案件承办法官数次联系该公司两名股东,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意义及相关后果。其中一名股东长期躲避在外,与破产法官躲猫猫,另外一名股东认为其没有参入公司事务,不用承担责任。后管理人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追缴加速到期的股东未缴出资。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遂签发支付令,并送达给公司相关股东。股东在异议期内以“公司没有运营,自己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经营”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不成立,被法院依法驳回。目前,该支付令已经生效,该股东按照要求履行部分义务,同时管理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该公司。

3.典型意义

湖北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从执行转破产,从破产和解转破产清算,如何在程序转换中发挥执行和破产程序各自最大功能,同时兼顾效率和效益?黄梅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创新,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进行人案协同,全程跟踪,利用执行手段查人找物,发现有重整和和解的可能后,破产法官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当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当破则破。同时利用执行的强制力,结合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通过追缴股东出资等手段,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执破融合机制,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终本执行案件“出清”,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让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程序中有序退出,从源头上分流减少执行案件,同时促使企业在面临“生死存亡”的情况下,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实现企业在法律中的“重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和解和预重整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确认、管理人选任等在和解和重整案件中是否可以延伸到清算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黄梅法院通过执破融合创新机制,制定操作指引规范程序。同时,以支付令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黄梅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之举,既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破产成本,又提高了债权清偿效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