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完毕,尚未入住,一场突如其来的污水返涌却让全屋家具、装修毁于一旦。面对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自免责抗辩,受损业主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黄梅法院民一庭审结了这起备受关注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一份清晰划分权责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吴某、胡某夫妻购置城区某商品房一套,装修完毕后尚未入住。不料,家中卫生间因楼栋公共排污管道被施工建筑垃圾堵塞,发生污水返涌,全屋家具、装修被粪水浸泡损毁。事发后,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装修财物损失、鉴定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开发商、保险公司均提出免责抗辩。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案涉房屋财产损失共计60900元,业主垫付鉴定费5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公共排污管道堵塞系开发商施工遗留建筑垃圾造成,属于施工建设瑕疵;而小区公共排污管道为全体业主共有设施,物业公司负有日常巡查、养护、疏通的法定管护义务,其仅在事故发生后开展抢修,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常态化管护职责,存在管护疏漏过错;业主在装修时仅自行改造室内马桶,未改动、接驳任何公共排污管道,对本次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
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50%赔偿责任,需赔付业主30450元;小区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对应理赔款项由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14975元,剩余赔偿款项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5500元,由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一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小区管道堵塞、污水倒灌是群众居住生活中高发的民生纠纷,直接关系群众财产安全与居住体验。本案通过公正裁判,明确了开发商源头建设责任与物业公司日常管护责任,打破了行业常见的免责抗辩误区。
房企方面,作为房屋建设主体,需承担管线施工源头责任,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均不能豁免施工遗留建筑垃圾造成的侵权损失,需严控施工质量、交房查验管线。物业方面,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常态化巡查、养护、疏通义务,事后抢修不能替代日常履职,管护疏漏致损需担责,公众责任险无法完全规避赔付风险。业主方面,收房时应主动查验管线,规避风险,遭遇损害要及时留存影像、沟通记录等证据,理性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