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吗?近日,黄梅法院小池法庭审结一起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予离婚。
原告魏某(女方)与被告余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此前,魏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一年后,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魏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魏某要求将孩子判归被告余某抚养,而被告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后多次沟通,余某虽同意离婚,却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孩子,余某的母亲多次向法官表示,让魏某把婚生子接走,要求婚生子由魏某抚养。经过承办法官多轮沟通,双方仍均不同意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夫妻感情破裂属于判决离婚的关键审查标准,但离婚诉讼不能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倘若判决离婚,该未成年人的监护将陷入失管状况,对其健康成长极为不利。遂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说法:离婚自由不能对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本案中,尽管女方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直接抚养责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给这对父母一次重新审视责任的机会。法院希望双方能利用这段“缓冲期”,主动履行父母职责,积极协商孩子的抚养、探视及经济支持等具体方案,为孩子的平稳过渡创造基本条件。
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的身份永不谢幕。无论夫妻关系如何变化,都请将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未来放在首位,不要让幼小的生命为成年人的矛盾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