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委托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技术工作对审判工作的专业技术保障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本院《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黄梅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随机方式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为提高鉴定质效、降低鉴定成本,下列案件原则上采取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1)涉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鉴定;
(2)涉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会计审计、评估等鉴定,按相关收费标准预计鉴定费在10万元以上的;
(3)当事人均申请采取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采用非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本院《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鉴前准备及审鉴协作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的案件后,应当在案件接收后10日内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具体案情,审查是否存在必须以鉴定方式查明的案件事实。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均书面同意自行协商、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等争议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指定期限届满后,案件当事人均书面申请延长的,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各方确有可能通过自行结算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等事项的,可同意延长指定期限的申请,但再次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延长指定期限后仍未完成前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第五条 承办人认为案件存在必须以鉴定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7日内报请合议庭对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应当同时合议以下事项:
(1)对需要通过鉴定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确定鉴定申请人;
(2)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
(3)对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第六条 对需要通过鉴定查明事实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告知对需要通过鉴定查明的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鉴定申请人),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相关案件事实需要通过鉴定进行查明,且其对相关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要求鉴定申请人在7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告知其不申请鉴定、不按时足额交纳鉴定费用、不按要求提交鉴定材料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委托鉴定、评估基础材料清单》、举证通知书,确定举证期限,并要求各方当事人按照清单搜集、提交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上应当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所提交证据必须制作证据目录并编制页码、装订成册,且除人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外,还应按照《委托鉴定、评估基础材料清单》的要求为鉴定机构单独准备一套证据材料。
(4)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鉴定风险告知书》,告知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5)征询各方当事人关于鉴定机构选择方式的意见。
第七条 当事人对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无异议的案件,应当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鉴定申请人提交的书面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移送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九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2日内开展鉴定机构的选择工作,鉴定机构的产生方式以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鉴定机构的产生
第十条 合议庭决定启动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应通过审判系统提起鉴定,并向司法技术部门移交《委托鉴定移送表》及相关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 合议庭决定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3日内制作公告(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过本级法院官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案情简介、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机构资质要求、报名截止时间、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2)报名方式:意向参与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内,按法院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报名材料。《参与竞争申请书》《鉴定、评估项目报价表》应当密封,其他报名资料不密封。
(3)参与范围:一般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名录内状态正常的机构。相关专业机构不能满足委托要求的,可将参与范围扩大为全省法院名录、全国法院名录内状态正常的机构。
(4)竞争申请材料:《参与竞争申请书》、《鉴定承诺书》、《鉴定、评估项目报价表》、鉴定方案、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及其资质能力(附主要鉴定人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材料)、机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鉴定完成时限、鉴定费用等。
第十三条 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从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中临时抽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邀请法院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审或通过视频方式在线监督评审。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提前2日通知各方当事人于评审时间到场监督。当事人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及摇号过程应当邀请督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笔录,经到场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于公告的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对鉴定机构提交的《参与竞争申请书》、《鉴定、评估项目报价表》进行拆封,不得自行提前拆封。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对《参与竞争申请书》以外的报名资料提前进行整理,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每位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对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个机构的评审成绩。评审结果应填写《得分统计表》并在评审结束时现场公布。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直接取消竞争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竞争的鉴定机构不足3家时,应当取消竞争,采用随机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第二十条 评分标准由降费得分、增效得分、综合实力加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降费计分标准(基准分50分):按竞争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收费标准。竞争机构报价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浮一个百分点减1分。人民法院视情况确定鉴定收费报价范围,报价超出范围的,视为无效报名。(2)增效计分标准(基准分50分):鉴定时限一般为30日以内,按竞争机构承诺鉴定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鉴定用时。每提前一日加1分,延长一日减1分。(3)综合实力加分(最高20分):根据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鉴定人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情况、鉴定人员的组成及资质能力、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资质等级证书、法院对其业绩评价等情况酌情加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审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部门协助审判部门做好鉴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判断,做好对专门性问题的把握。
第二十二条 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和解等原因终止鉴定的,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鉴定机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梅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