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实践,落实“能救则救、应退速退”破产审判理念,优化破产案件审判资源配置,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助力困境企业精准纾困或高效出清,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如泰云公司快速和解、汇尚钻石关联企业批量清算等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引。
1. 分类施策: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精准划分案件类型,匹配差异化审理流程;
2. 分级适配:结合管理人专业能力分级指定承办主体,实现“大案精办、简案快办”;
3. 协同高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执行查控资源,打通破产审查与审理全流程;
4. 权益保障: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合法权益,兼顾司法效率与社会效果。
本指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涵盖案件受理、管理人指定、程序推进、结案归档全环节。
本院根据案件标的规模、社会影响、资产债务状况及审理难度,将破产案件划分为重大复杂案件、普通案件、简易案件三类,实行差异化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复杂案件:
1. 债务人系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总额或债务总额超1亿元,或涉及债权人数量超200人的;
2. 债务人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其破产程序可能影响区域产业稳定的(如汇尚钻石关联企业清算涉及出口合规保障情形);
3. 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职工安置人数超50人,或可能引发信访维稳风险的;
4. 债务人资产分布跨区域、涉及不动产抵押、股权代持等复杂权属问题,需多部门协同处置的;
5. 重整案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或和解协议涉及多方利益重大调整的。
此类案件由院领导牵头成立专项合议庭,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关键节点(如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表决)需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理中强化府院联动,针对职工安置、税费减免等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
不符合重大复杂案件标准,且不满足简易案件条件的,认定为普通案件,主要包括:
1. 债务人资产或债务总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债权人数量50-200人的;
2. 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中,需常规引入投资或调整债务结构,但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如黄梅双木邦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
3. 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但需通过常规审计、评估实现资产变现的清算案件。
由民二庭(破产审判团队)资深法官承办,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固定办案组,规范推进债权审查、资产处置等流程。
符合下列“低风险、简程序”特征的,认定为简易案件:
1. 债务人属于中小微企业,资产总额与债务总额均低于1000万元,债权人数量少于50人的;
2. “三无”企业(无实际经营、无资产、无债务)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案件(如黄梅汇德、汇程、汇运三家合伙企业清算案);
3. 执行转破产案件中,执行阶段已完成财产查控,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
4.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务清偿达成初步协议,申请破产和解的(如湖北泰云公司和解案)。
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由专人集中承办,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三无”企业清算案件力争45日内审结。简化审计评估程序,可依托执行查控结果及债务人承诺书核实财产状况;采用线上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等方式提高效率。
本院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分级标准,结合本地管理人履职能力,建立“案件类型与管理人等级”双向匹配机制,实现分级管理。
依托本院动态更新的管理人名册,将入库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分级指标包括:
1. 机构规模: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人数及破产专业团队配置;
2. 履职业绩:近3年承办破产案件数量、结案率及当事人评价;
3. 专业能力:是否具备产业重整、资产估值等专项服务能力;
4. 诚信记录:有无违规履职、拖延办案等不良记录。
案件类型 | 匹配管理人等级 | 指定方式 | 履职要求 |
重大复杂案件 | 一级管理人(或联合管理人) | 公开遴选+综合评审 | 组建专项团队,每月提交进展报告,重大事项即时汇报 |
普通案件 | 二级及以上管理人 | 摇号指定为主,债权人推荐为辅 | 建立债权审查台账,每季度通报资产处置进度 |
简易案件 | 三级及以上管理人,鼓励公益管理人参与 | 批量指定+就近指派 | 简化履职报告,聚焦债权核对与注销衔接 |
执行转破产案件由执行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移送,破产审判团队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分类初判,标注“重大/普通/简易”类型并录入系统。对符合简易案件条件的,同步启动管理人预选程序。
建立“三类案件”节点管控表:重大案件每3个月召开进度调度会;普通案件每月核查关键节点(债权申报、资产处置);简易案件实行“周调度、月结案”机制,如泰云公司案件从受理到和解终结仅耗时2个多月。
重大案件结案后需提交专项审理报告,分析案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简易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提炼快速审理经验。案件归档时需附管理人履职考评表,作为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依据。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民二庭、执行局、立案庭及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破产案件分类分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协调解决案件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组建破产审判专业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破产审判资格的法官。
深化与县府办、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
1. 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债务人纳税、社保缴纳及工商登记信息;
2. 针对重大案件职工安置问题,由人社部门提前介入制定方案;
3. 为简易案件开通企业注销“绿色通道”,确保清算终结后15日内完成工商、税务注销(如汇尚钻石关联企业清算案)。
1. 法官考核:将案件分类准确率、审理周期达标率、当事人满意度纳入绩效考核,对简易案件快审快结的予以加分;
2. 管理人考评:实行“个案考评+年度考评”,对承办重大案件成效显著的管理人优先推荐升级,对简易案件履职高效的给予费用倾斜;对拖延履职、违规操作的,暂停入册资格或予以除名。
依托智慧法院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发布公告、接收材料;利用线上债权人会议系统降低参与成本;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共享债务人财产信息,减少重复工作。
1. 本指引由黄梅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2. 案件审理中发现分类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办法官可申请重新认定,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