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须知

2019-01-17 16:03
来源: 黄梅法院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派出机构、省直属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确认发明专利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八)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诉讼的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