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2024-08-29 16:53
来源: 营商办
    浏览: 1104

1.案号 (2024)鄂1127民初1487号

2.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缙云县壶镇镇应良门窗厂与湖北瑞普卡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合同书》,约定瑞普卡斯特公司委托应良门窗厂为其2#、3#生产车间进行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暂定总价、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署后、应良门窗厂按照瑞普卡斯特公司要求于10月底进场开工,并最终在2022年5月竣工交付瑞普卡斯特公司使用。双方通过结算对账后,确认仍有873500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中垫付的材料款为647000元,工人劳务工资226500元。应良门窗厂多次向瑞普卡斯特公司催收,瑞普卡斯特公司一直承诺付款,但是一直未能安排支付,给应良门窗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良门窗厂遂诉至黄梅县人民法院。

应良门窗厂为外省企业,为最大限度减轻其诉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外省企业在本地营商的信心、缓解本地涉诉企业的经营压力,黄梅县人民法院小池法庭在受理起诉后,迅速查阅案卷,核实案情。承办法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与双方代理律师一起到被告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实地勘察,现场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逐一梳理、分析,并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护企安商为目标,结合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从双方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前景、合作规划入手,引导双方明确自身在此次工程合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守护好企业诚信根基。

经过承办法官多番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应良门窗厂同意就下欠工程款数额作出让步,由瑞普卡斯特公司分5期偿还80万元工程款。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为该起纠纷画上休止符,也让双方企业合作关系得以维系。

3.典型意义

每一起涉企纠纷的妥善处理都是黄梅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本案是黄梅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涉外省企业与本地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该起案件中,黄梅法院坚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把能动司法贯穿工作始终,多次组织双方企业面对面沟通及到现场实地勘察等,帮助双方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引导各方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通过该案的调解,使得持续近三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既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还维护了双方的关系,为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双赢”。黄梅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既增强了外省企业在本地营商的信心,也缓解了本地涉诉企业的经营压力,同时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