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06-01 11:14
来源: 立案庭

诉前鉴定和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某些民事纠纷进行的鉴定和调解活动。为了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更好地实现诉前鉴定和诉前调解的衔接,提高诉前调解的成功率,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民事纠纷案件。

二、对于来院起诉的当事人,除依法不宜调解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开展初步诉讼风险评估,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同时向其释明诉前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程序特点、优势、诉调对接关系等,引导其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三、对于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员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听取意见建议。

四、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根据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对调解成功可能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调解。调解员应在人民法院指导下规范做好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司法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等诉讼辅助工作,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归入调解卷宗,为后续速裁快审等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辅助参考。

对符合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属于类型化纠纷要素式审理的案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面、准确填写要素表。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经当事人确认,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归纳争议焦点并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归入调解卷宗。

七、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不成的原因、案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重大敏感因素、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反馈表等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为后续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九、诉前调解案件确需委托鉴定才能查清事实的,调解员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组织当事人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在鉴定结论经当事人认可后,积极促进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尽可能在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

十、调解员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工作,并告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效力在诉讼阶段均有效力,如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填写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十一、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情形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二、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二)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依法登记立案,交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三)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调解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办理调解终结手续。

  十三、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并及时将起诉状等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十四、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五、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组织(调解员)确认接收人民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未能在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

  十六、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立案前调解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鉴定的,不得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

  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七、建立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调解员参与和完成的辅助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表扬奖励。

十八、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