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有效化解,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诉前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透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前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前申请司法鉴定,经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可以进行委托鉴定的,依照相关程序,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相关司法鉴定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诉前鉴定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诉前委托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
(三)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
(四)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五)本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
第五条 诉前鉴定适用案件范围: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六)其他适宜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六条 诉前委托鉴定的程序性审查:
(一)对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条件的纠纷,立案时应当签署《诉前鉴定事项告知书》,如有鉴定事项在立案时需递交鉴定申请,立案时不申请鉴定的,在诉讼过程中又申请鉴定,原则上不予准许。
(二)立案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并引导其申请诉前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应当填写《诉前鉴定申请书》,并根据鉴定案件的类别,按照《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司法技术部门收到立案移送的诉前司法鉴定案件,应负责审查司法鉴定相关证据材料,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为(20××)鄂1127诉前鉴×号,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诉前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当日将鉴定意见书移交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送达双方当事人,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及时迅速解决纠纷。
第八条 因故终结诉前司法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部门。
第九条 司法技术部门委托工作遵照《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委托鉴定程序终止: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资料;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三)申请人无故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
(四)其它导致诉前委托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诉讼时效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诉前委托鉴定的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第十四条 诉前委托鉴定的相关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诉前鉴定事项告知书
附件2 诉前鉴定申请书
附件3 诉前鉴定通知书
附件4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告知书
附件1
黄梅县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事项告知书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适合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如有鉴定事项在立案时需递交书面鉴定申请,立案时不申请鉴定的,在诉讼过程中又申请鉴定,原则上不予准许。
我已阅读了上述告知事项及相关规定,清楚内容。
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黄梅县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
进行诉前鉴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
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依法批准诉前鉴定申请,对申请人的 进行鉴定。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黄梅县人民法院诉前鉴定通知书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 (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 (申请人)申请我院进行诉前鉴定,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进行选择鉴定机构等相关事宜,请你准时参加。如不能参加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依法定程序进行。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4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告知书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司法鉴定中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告知如下:
一、鉴定申请项目不符合条件
鉴定申请项目不属对外委托案件范围的、不明确的、不具体的、不属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其他情形、无相关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技术部门将退回鉴定。
二、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工作范围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工作中的程序性工作,委托鉴定的启动、目的和要求、评估基准日、证据材料的质证与采纳等实体性问题,由移送案件的部门决定。
三、鉴定材料效力确认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移送案件的部门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充分、合法、真实的鉴定资料或提供鉴定资料有虚假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按司法技术部门通知要求到场
当事人在收到选择鉴定机构、勘验现场、鉴定初稿听证等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司法技术部门将依法定程序进行。
五、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相关费用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鉴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销鉴定事项的,应承担鉴定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须支付鉴定人必要的出庭费(但与鉴定机构达成协议的除外)。否则,鉴定人将无法出庭作证。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六、对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回避
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回避的,一般应当在选取鉴定机构时提出,逾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选择鉴定机构有异议的提出
当事人对随机选取的鉴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鉴定机构确定后当事人再提出异议的,除该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等特殊情况外,不再更换鉴定机构。
八、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不一致
鉴定意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可能存在鉴定意见不明确等情形。
九、鉴定意见有可能不被合议庭采信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能否采信由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决定。
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未按期提出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移送部门移交司法技术部门,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