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主要指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审判执行案件。
第三条 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全部案件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当即立案登记。立案审查登记同时,一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和退费账户确认书》,2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立案庭送达组或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办理。
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进行全流程、全环节的“特殊标识”,案件登记受理后归口至专审团队集中审理,并在绩效考核中适当增加该类案件的考核权重。
第四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影响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建立多元解纷“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调解不成转入立案程序的,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六条 建立送达“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由立案庭送达组安排专人进行送达,能够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第七条 建立审理“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选优配强兼具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法官成立专门审理团队;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5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审限的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 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
第十条 建立鉴定、评估“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案件实行优先鉴定、评估。承办法官收到当事人的有关鉴定、评估申请后快速审查确认,对需要鉴定、评估的及时移交立案庭司法技术科。司法技术科收到承办法官的转办委托后,及时组织当事人确定鉴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梅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