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流质条款”撞上“高额利息”,看法官如何定分止争

2025-05-09 08:59
来源: 五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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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发生,然而,总有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埋下诸多隐患,比如,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能否获得法院认可?若逾期未还款,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又是否合法有效?近日,黄梅法院五祖法庭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

蔡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蔡某提出短期借款,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随后二人便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某向程某出借资金2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程某需每月支付700元的资金占用费,若逾期未还款不超过3天,则需支付10%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天,则程某的车辆所有权将直接归蔡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履约,蔡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在处理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时,承办法官始终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防止债务人因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陷入债务困境。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既指出了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又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各自权利义务。最终,程某依照法定标准当场履行完欠款及利息,蔡某也随即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消弭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向社会公众普及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传递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治信号。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慎重审查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陷入纠纷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借贷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法官说1、拆解高利贷的计算陷阱本案中约定的每月700元资金占用费,名为资金占用费,实为高额利息,经换算年化利率高达42%,远超法律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应与市场实际借贷成本相匹配,以避免加重借款人负担并防止滋生非法牟利行为。同时,合同中约定的每年10%违约金与高额资金占用费叠加,使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成本畸高。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和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借贷市场的公平秩序,防止出借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通过不合理的利息条款谋取不当利益。 2、揭开流质条款的法律面纱合同中逾期还款则车辆所有权归蔡某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无效流质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款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定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而非直接获取担保物所有权。若允许此类条款存在,可能导致担保人在急需资金的困境下,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条件,最终丧失担保物所有权。法律明确禁止流质条款,要求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对所得价款进行清偿,确保担保物价值得到合理评估和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效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