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掉落致伤引纠纷,谁应为此“买单”?

2025-07-15 15:50
来源: 民一庭
    浏览: 95

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不慎被掉落的光纤挂倒,导致骨折住院治疗,这样的“天降横祸”谁碰到了都闹心。

近日,黄梅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光纤掉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用法律为群众“撑腰”,既为当事人杨某解决了烦心事,也给公共设施管理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事件回顾:归家途中遇“飞来横祸”

2024年10月8日18时许,杨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回家。行至通村公路时,一根掉落的光纤线突然“拦路”,将她连人带车挂倒在地。其随后报警求助,并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杨尾椎体骨折,颈前及耳后挫伤。事故导致杨某住院治疗4天全休三月,正常生活和收入均受影响。杨某遂将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谁该为“掉落的光纤”买单?

面对赔偿诉求,涉事的某通信公司辩称,事发路段杆路并非本公司的电线杆路,该路段有多家光纤,无法断定某某是被自家光纤挂倒,且杨某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

针对通信公司的质疑,杨某向法庭提交了载有事发时被掉落的光纤挂倒”的警方出警记录和载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等内容的村委会证明,同村村民黄也证实事故发生后十分钟内自家网络中断,并于当晚向通信公司报修,次日通信公司修复了断网线路。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村委会证明、村民报修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系被某通信公司掉落的光纤挂倒受伤。而某通信公司仅提供5张图片,无法推翻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厘清责任定分止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光纤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光纤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妥善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光纤掉落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路况,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核定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9568.64元,酌定由某通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此次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杨某解决了烦心事,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传递出重要信号,企业责任不可“甩锅”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需定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因管理疏忽致损,法律将“追责到底”公民维权有“靠山”遇到人身损害,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会以事实为依据,为合法权益“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