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新开法庭依据原告桂某的申请,裁定准予其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一件借款纠纷案,在庭前案结事了。
2006年,陈某为筹集房地产开发资金,向桂某借款7万元。借款到期后,桂某经多次催讨,陈某以种种理由推辞。2007年12月,桂某将陈某告到新开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开法庭受案后,依原告桂某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陈某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在法庭采取查封措施后,被告陈某积极与原告协商,以商品房折价抵偿借款及利息,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原告于12月10日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法庭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遂裁定准予撤诉。
(根据新开法庭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