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及选任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黄梅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选任管理人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及强制清算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破产案件包括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
管理人分级与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适配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保障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
管理人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业绩、地域适配性和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同时设立公益性管理人类别,纳入分级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8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5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5年;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12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 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突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4. 自愿在黄梅县辖区履职,或已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5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2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2年;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6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 办理过较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4. 自愿在黄梅县辖区履职,并设立常驻团队或协作机制。
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3年,但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除外;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3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 近三年内承办过2件以上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具有处理相关案件经验;
4. 自愿在黄梅县辖区履职,信誉良好,无执业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行业惩戒名单。
需符合下列条件:
1. 为黄梅县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或在黄梅县辖区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 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
3. 具备3名以上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破产案件主办经验;
4. 自愿不收取管理报酬,承诺勤勉履职,接受本院动态管理和考核。
1. 一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推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
2. 二、三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 公益性管理人由黄梅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遴选产生,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竞争性选择,或招募符合条件的黄梅县本地中介机构,遴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黄冈中院备案并公布;
4. 一、二、三级管理人及公益性管理人名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按规定在相关平台公告。
1. 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可承办本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包括重大疑难案件;
2. 二、三级管理人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二级管理人可承办普通及以下类型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可承办简易及普通破产案件;
3. 公益性管理人主要承办无财产或少量财产、债权人较少的简易案件,不得承办有重大安全、维稳风险的案件及裁定和解或破产重整的案件;
4. 竞争性管理人兼具公益性,可以办理所有类型清算案件,不在湖北省和黄冈市管理人名册中的公益管理人只能办理无财或少量财产简易案件;
5. 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可指定三级管理人或公益性管理人;
6. 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可以联合低级别的管理人共同办理破产案件。
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债权人数量等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破产案件:
1.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超过5亿元的;
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200(含)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含)人以上的;
4. 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县、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5. 房地产、金融类等重大疑难案件;
6. 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其他案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普通破产案件: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亿元的;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50(含)人以上、不足200人的;
3. 有财产且债权人较多,不属于重大或简易案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简易破产案件: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普通债权人总数不足50人的;
2. 无财产或少量财产,债权人较少的案件;
3. 其他属于简易破产案件的情形。
管理人考评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业绩考核”机制。
1. 个案考评: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各项具体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的量化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效率、勤勉程度、程序合规性等,注重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能力;
2. 年度考评:对管理人每一年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团队稳定性、配套机制建设和行业评价的综合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履职工作成效、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奖惩情况等,注重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和持续服务能力。
1. 黄梅县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破产审判合议庭及特邀专家组成,负责对辖区内管理人(包括一级管理人)进行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
2. 个案考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实施;
3. 年度考评由考评委员会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的个案考评结果、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债权人评价、府院联动相关部门反馈等材料进行综合考评。
1. 受理法院在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同时启动个案考评工作;
2. 案件承办人随案件审理进度填写《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合议庭于案件审结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个案考评结果;
4. 本院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及主要证明材料汇总后,提交考评委员会,管理人不属于本院辖区的,将个案考评表函告管理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1. 管理人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本院考评委员会;
2. 考评委员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考评;
3. 对一级管理人的年度考评结果为初评结果,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二、三级管理人及公益性管理人的考评为终评结果。
个案考评采取负面清单制,满分100分,工作未完成或者完成不当的,扣减相应分值。具体考评事项及评分标准参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负面清单)》执行,主要包括:
1. 团队配置(10分):包括人员构成、现场办公、内部分工、人力动态调整等;
2. 专业素养(30分):包括法律专业素养、财务管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等;
3. 勤勉尽责(50分):包括财产接管、财产调查、日常经营管理、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追收与处置、诉讼仲裁跟进、向法院汇报等;
4. 职业操守(10分):包括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违纪情况等。
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年度考评采取正面清单制,满分100分,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分值。具体考评事项及评分标准参照《管理人年度考评表(正面清单)》执行,主要包括:
1. 个案办理(75分):本年度个案考评平均分乘以70%计算,无办结案件的计50分;办结重大复杂、关联企业、重整案件或成功化解稳定风险的,每件计2分;
2. 履职保障(5分):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的计3分;机构人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每人计1分;
3. 表彰奖励(12分):案件获评全国、省市级优秀典型案例的,分别计5分、3分;出版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其他期刊发表破产法论文的,分别计3分、1分;获得全国性、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分别计1分、0.5分;参加省市级以上破产法论坛并发言或论文获奖的,每次计0.5分;参加相关培训、公共活动或提供会务保障的,每次计0.5分;
4. 惩戒处分(8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计5分,受通报批评的计3分,受行政处罚的计1分;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计3分,举报属实且情节轻微的计1分。
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本年度未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考评结果为称职。
两家以上管理人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评,个案考评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1. 综合考评结果应当自作出评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评价的管理人;
2. 管理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核;
3. 本院在收到异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考评结果。
1. 本院根据每3年的考评情况,结合上级法院意见,对辖区内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名单按规定公示和公告;
2. 年度考评优秀的管理人,在轮候指定中优先排序,在竞争性遴选时酌情加分;
3. 公益性管理人勤勉履职、快速审结案件的,在评审中酌情加分,优先推荐加入或晋升破产管理人名册。
1. 管理人晋级不得越级,只能逐级晋升;
2. 二级管理人晋升一级管理人,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晋升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3. 三级管理人晋升二级管理人,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4. 晋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一年度内有3(含)件以上案件的个案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
(2)完成的破产案件获得社会高度评价,具有典型标杆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
1.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或者三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3件以上的;
2. 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本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 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本院决定予以更换的。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在本院辖区内的管理人备选资格一年:
1. 担任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适当履行职务,个案考评不称职的;
2. 机构管理人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能力等风险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院指定的;
4. 公益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职或存在不正当执行职务、拖延破产程序等消极履职情形的;
5. 其他应当暂停备选资格的情形。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 年度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或者五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5件以上的;
2. 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三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
4. 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行业惩戒名单的。
除名后三年内(从除名之日起计算),取消其参与本院管理人入册资格;除名前已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依法更换管理人。
1. 管理人应当将该机构的执业人员名单报本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执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2. 管理人被指定后,应当将该案主办人员名单提交本院审查,主办人员名单审查通过后,报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随意更换主办人员;
3. 个案考核结果以及实际参与该个案办理的主办人员名单,留存于其个人的办案记录中,不因其更换执业机构等情形而消除。
1.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与黄冈中院、湖北省高院管理人名册联动,建立跨区域专家库,支持特殊行业案件的专业化办理;
2. 实行“双限一垫付”机制:
(1)结案限时:无财产或少量财产的简易案件,管理人须在3个月内办结;普通破产案件在6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在12个月内办结;
(2)报酬封顶:无财产或少量财产案件,使用破产援助基金支付基本办案费用,每案不超过1万元;普通和重大疑难破产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实际工作量调整报酬下浮比例(最高30%);
(3)费用垫付:管理人办理各类破产案件时先行垫付费用,特殊案件由县财政设立的破产援助基金垫付基本费用;
3. 公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处置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的,可申请破产援助基金承担或补助。
1. 本办法由黄梅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负面清单)
2.管理人年度考评表(正面清单)
3.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