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聚焦中小微企业"救治难、出清慢、成本高"等突出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黄梅县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融合"机制创建方案》等文件精神,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推进"立审执破"全流程衔接为着力点,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旨在构建"能救则救、应退速退"的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和退出机制,通过优化程序衔接、强化府院联动、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重要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快速识别、分类救治、高效出清”为目标,打通中小微企业重整与出清的程序壁垒,构建“识别精准化、程序简易化、协作高效化”的破产审判机制,推动闲置资源高效流转,助力中小微企业“重生”与“退场”并重,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法效协同原则: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范要求,构建程序集约化运行机制,通过优化流程节点设置与精简非必要环节,实现中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与市场出清机制的效能提升,确保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与经济效率的协同实现。
差异甄别原则:建立科学化企业分层评估体系,依据资产负债结构、持续经营能力及行业前景等核心指标,精准区分具有存续价值企业及救治无益企业,分别适用差异化处置规程,构建层次分明的"挽救-退出"双轨机制。
府院联动原则:深化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化解企业注销登记、税务处置衔接、职工权益保障等程序性障碍,构建"司法裁判权主导、行政配套支持、专业机构协同"的立体化处置格局。
市场驱动原则: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专业职能、债权人意思自治权及战略投资人市场判断力,通过资产竞价处置、债转股等市场化路径,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激活及债务风险化解的帕累托最优。
程序衔接原则:创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在诉前查控阶段与破产审查环节前置管理人选任程序,形成"价值识别与机构筛选同步、形式审查与实质指定并轨、案件受理与财产接管联动"的工作模式,有效缩减程序空转周期。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快速重整“绿色通道”
制定中小微企业重整识别标准,对具有经营价值、市场前景的企业,通过预重整、简化重整程序等方式,将重整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压缩至6个月内。
优化债权申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流程,推动“协商式重整”“简易式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率,力争2025年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受理量增长20%。
在执行阶段和破产审查阶段完成管理人选任,实现重整案件管理人预指定覆盖率达80%以上。
(二)构建高效出清“快车道”
设立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快速通道”,对无产可破或资产简易的企业,通过集约化指定管理人、简化程序性环节,将清算案件办理周期控制在3个月内。
打通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的注销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注销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健全公益管理人选任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难题,确保“应破尽破”,年度无产可破案件受理率提升30%。
(三)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创新破产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模式,建立“中小微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实现管理人资源精准匹配。
融合执破融合机制,加强执行阶段与破产审查阶段的衔接,提升闲置资产盘活效率,力争资产处置周期缩短40%。
四、改革内容
(一)快速重整机制建设
1、重整价值精准识别
识别标准:制定《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评估指引》,从企业核心技术、市场份额、品牌价值、职工就业等维度建立量化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启动重整程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具备转型升级潜力;本地就业人数30人以上,对区域经济有一定支撑作用;资产负债结构清晰,通过债务重组可实现扭亏为盈,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启动程序:执行法官在执行涉企案件中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执破融合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送达《重整程序启动告知书》,引导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重整。
2、执行阶段预指定管理人机制
启动时机:执行法官在执行涉企案件中,发现企业符合破产移送条件或重整价值识别标准的,在案件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预重整评估时,同步启动管理人预指定程序。
操作流程:
预筛选范围:从“中小微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根据企业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等因素,初步筛选3-6家适配机构,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预推荐机制:允许债权人会议(或主要债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管理人,推荐率达50%以上的机构直接进入候选名单;无推荐的,由“执破融合中心”通过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2家候选机构。
预介入职责:候选管理人可在执行阶段提前查阅涉企财产查控信息,开展初步资产调查、债权梳理,但不得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为后续破产程序储备基础资料。
3、重整程序简化优化
预重整前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启动预重整,由预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债务梳理、资产调查,促成债权人与投资人达成初步重组方案,缩短正式重整周期20%以上。
债权申报简化:通过“智慧破产”系统推行线上债权申报,申报期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对无争议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可直接确认,减少二次审核环节。
重整计划快审快结:明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为30个工作日(普通案件为60个工作日),采用“分组协商+集中表决”方式,对债权金额较小的普通债权人组,可通过网络投票、书面表决等便捷方式完成表决,法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
4、重整期间经营保护
临时管理人制度:预重整阶段指定临时管理人,允许企业继续营业,管理人监督资金使用,保障经营连续性,确保持续经营期间企业财务透明、资产安全。
信用修复联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及时向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支持企业恢复融资、招投标等资格,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登记。
(二)高效出清机制建设
1、破产清算“快速通道”
案件分类:将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债权人数30人以下、无重大财产争议的案件纳入“快速通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可同步完成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表决。
环节精简:取消非必要公告次数,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黄梅县人民法院”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示,降低公告成本;对无产可破企业,免除非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直接依据执行阶段查控结果处置资产。
2、注销流程协同优化
“一表申请、部门联办”:与市场监管局共建企业注销“一件事”平台,管理人通过平台一次性提交注销申请、清算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清结、社保账户注销。
税务便利化处理:对无产可破企业,税务部门免除滞纳金和罚款,简化发票缴销、欠税核销流程;对有财产企业,允许管理人凭法院裁定直接办理税务变更,无需企业到场,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注销。
3、破产审查阶段同步选任管理人
适用案件:所有进入破产审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案件(含重整、清算),在审查期间同步启动管理人指定程序,实现“受理即指定”。
分类选任方式:
简易清算案件:在审查立案时(7个工作日内),从公益管理人库中通过轮候或摇号直接指定,优先选择近6个月内考核优秀的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管准备。
重整案件:发布选任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名,审查团队结合企业行业属性、债务复杂程度等因素,通过竞争性磋商选定管理人,重点考察其重整投资渠道、债务重组方案设计能力。
特殊情形处理:对无产可破企业,审查阶段即明确由公益管理人承接,同步申请破产援助基金预拨付,确保案件受理后10日内管理人正式履职。
4、集约化管理人指定模式
动态名册管理:建立“中小微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优先纳入熟悉本地产业、具备中小微企业服务经验的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业绩考核”:
重大疑难案件管理人(占比20%):优先指定复杂重整案件;
竞争性管理人(占比50%):负责普通清算案件;
公益性管理人(占比30%):通过培训提升后参与简易案件处理。
快速指定方式:简易清算案件采用“轮候+推荐”模式;重整案件通过竞争选任,重点考察机构的重组方案设计能力和投资人资源。
5、公益管理人选任机制
公益管理人库:在原有公益管理人基础上,专项招募擅长中小微企业清算的机构,承诺对无产可破案件仅收取必要办案费用(最高1万元/案),首批入库机构3家,实现县域全覆盖。
经费保障:整合财政专项基金(每年100万元)、社会捐赠、有产案件报酬提取(5%)等资金,设立“中小微企业破产援助基金”,专款用于公益管理人办案经费及无产可破企业公告、审计等必要支出,确保每案经费保障率达100%。
(三)与“执破融合”机制深度协同
1、执破程序无缝衔接
信息共享:执行部门发现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破融合中心”,同步共享财产查控信息、候选管理人预筛选情况、债权人推荐意见等材料,避免重复审核。
成果沿用:破产程序中,执行力量协助管理人快速接管财产,已完成的评估、审计报告直接沿用,未超出有效期的无需重新委托,减少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
2、执行与审查阶段管理人选任衔接
流程嵌套:破产审查阶段选定的管理人,可直接承接执行阶段已完成的财产调查成果,无需重复启动“总对总”查控;若审查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候选管理人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成果可作为执行参考,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风险联合防控:对重整企业涉及的职工欠薪、供应商纠纷等风险,由“执破融合”团队联合人社局、行业协会成立专项工作组,提前介入调解,2023年以来成功化解涉企矛盾20余起。
五、工作流程
(一)快速重整流程
初步识别(2—5个工作日):执行法官/破产审判团队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经营价值评估。
执行阶段预指定(5—10个工作日):
执行法官启动预重整评估→同步筛选/推荐候选管理人→公示候选名单→候选管理人预介入资产调查、债权梳理。
破产审查阶段正式指定(10—15个工作日):
审查立案→发布选任公告(重整案件)/摇号指定(清算案件)→法院裁定受理→当日送达管理人指定决定书→管理人3日内完成接管。
正式受理与审理(60个工作日内):裁定受理后,30日内完成债权申报,45日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15日内完成法院裁定。
执行与修复(按计划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协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商变更等手续。
(二)高效出清流程
快速审查(7个工作日):对无产可破或简易清算案件,“执破融合中心”7日内完成破产原因审查,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
审查阶段快速指定(7—10个工作日):
接收执行移送案件→启动公益管理人摇号或轮候(无产可破案件)/普通管理人抽选或轮候(有产案件)→5个工作日内确定管理人→受理后24小时内通知管理人履职。
简易清算(60个工作日内):45日内完成财产处置、债权清偿,15日内办理企业注销,全程线上公示关键节点。
六、府院联动
(一)建立专项协作机制
成立“中小微企业破产处置专班”,成员由《关于建立企业清算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清算审判质效的意见》中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整企业融资、出清企业职工安置、管理人经费保障等问题,2025年以来已解决重难点问题10个。
数据共享平台:打通法院“智慧破产”系统与政府“鄂汇办”平台数据接口,实现企业登记、财产、信用等信息实时共享,提升跨部门协作效率,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二)政策协同创新
税收支持:税务部门对重整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亏损结转弥补;对出清企业注销时因特殊原因无法缴销发票的,容缺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注销。
职工安置:人社部门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2023年帮助100余名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职工安置率达90%以上。
金融对接:金融办组织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重整投资,对通过重整恢复信用的企业提供首贷、续贷支持,简化融资审批流程。
(三)管理人履职保障专项机制
预指定阶段经费支持:对执行阶段预介入的候选管理人,其前期调查费用可在案件受理后从破产费用中优先列支;无产可破案件由破产援助基金预支50%基础费用(最高5000元/案)。
跨阶段培训协同:联合司法局、破产管理人协会,针对执行阶段预指定、审查阶段快速选任等流程,开展“执破衔接管理人专项培训”,2025年计划培训2次,提升管理人跨阶段协作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深刻理解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对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服务县域经济的重点工作,凝聚法院内部及政府部门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专项改革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方案制定、督查考核及日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孔齐 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
柯国奎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陈新明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学周 副院长
何 勇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茂华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 伟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剑锋 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黄斌鹏 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王耀文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成 员:
吴干东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宛 静 立案庭庭长
张文斌 执行局副局长
雷 霞 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飞雄 民二庭庭长
吴 慧 小池人民法庭庭长
游 政 龙感湖人民法庭庭长
办公室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负责统筹协调、方案制定、督查考核及日常推进工作。
主 任:周 伟(兼)
副主任:邓飞雄(兼)
联络员:执行局书记员程云鹄 、民二庭法官助理 向柯
宣传负责人:吴 英 政治部干警
(三)强化专业能力
定期组织法官、管理人参加中小微企业破产实务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开展案例研讨,2025年计划培训4次,提升团队在预重整操作、资产估值、跨阶段管理人选任等方面的专业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
通过法院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宣传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的政策优势和典型案例,重点解读执行阶段和破产审查阶段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便利性,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看待破产,营造“宽容失败、鼓励重生”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考核评估
将“执行阶段预指定率”“审查阶段管理人指定及时率”“重整案件办理周期”“资产盘活率”等纳入绩效考核,要求中小微企业案件在执行阶段预指定覆盖率达80%以上,破产审查阶段指定时间压缩至法定审限内的1/2,未达标部门需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对工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机制运行规范化、常态化。
八、推广效果及案例总结
(一)推广效果
2023年以来,黄梅县人民法院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 “黄梅经验”,定期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借鉴。在试点过程中,我们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破产重整和出清案例,详细分析其处理过程、取得的成效以及对营商环境的积极影响,通过案例示范,推动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2023年2月10日我院制定《破产案件接受推荐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2023年3月7日黄梅县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办法(试行)》,建立了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通过筛选,建立了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2023年3月16日我院率先制定《关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于当日发布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招募公告,后根据招募评审情况,发布了公益管理人名册,在2023年8月更新一次名单,2023年5月20日出台了关于优化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工作方案,对简易程序的工作流程、组织保障等进行了规范。
2023年以来,黄梅县人民法院秉承“多重整,少清算”的理念,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力、资产负债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等因素,制定详细的中小微企业重整识别标准,精准筛选出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10余件,以黄梅县瑞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湖北龙达消防破产和解案等为代表的重整和解案件,通过快速重整机制,分别用时85天,52天、49天,以时间换空间,企业实现快速重生,进入市场。同时陆续对以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申请主体的27家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僵尸企业”进行公益强制清算。
2023年以来黄梅县人民法院共审结50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和强制案件,其中适用快速简易程序审结50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8.4天,通过适用快速重整和出清机制,实现“僵尸企业”和“三无企业”快速出清,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加速资源合理配置,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黄梅县人民法院将重点甄别破产重整案件与出清案件,加大对快速重整与出清机制的适用力度,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共同解决企业破产重整与出清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工作,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案例总结
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梅县瑞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黄梅县瑞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坤公司)系黄梅县柳林乡老铺村招商引进的企业,2013年10月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该公司先后投资建设柳林玫瑰谷生态旅游风景区,包含玫瑰谷漂流、龙池河大峡谷、伊甸园玫瑰观光三大景区,在当地具有极大影响力。近年来,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锒铛入狱后,公司股东分崩离析、销声匿迹,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相关债权申报948笔,涉及债权人873人,申报债权金额高达1.1亿元,其中黄梅县人民法院系统中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达13件。
后经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瑞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7月20日作出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管理人接手瑞坤公司后,对瑞坤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通过企业信息、财产状况、职工社保查询,设立管理人账户等履职工作,发现瑞坤公司具有极大的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如果能引入战略投资者,为公司注入新的资金;优化业务结构,削减不必要的开支;加强市场营销,拓展业务领域等措施,瑞坤公司完全有可能焕发生机。随后,管理人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审判团队通过实际走访、查询调研报告,全面掌握瑞坤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状况。2024年8月30日,黄梅县人民法院裁定瑞坤公司进行重整程序,帮助瑞坤公司脱困重生,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重整过程中,黄梅县人民法院与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共同组成处置专班,多次同税务、风景管理区管委会、信访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本案涉及的民生问题,协同营商办招募战略投资者,引导管理人拟草重组计划草案。2024年9月4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召开瑞坤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人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瑞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9月9日,经管理人申请,黄梅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瑞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瑞坤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一、探索快速重整机制,实现“清算转重整”高效衔接
黄梅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瑞坤公司破产清算后,迅速启动管理人尽职调查,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仅用两个月即完成从清算受理(2024年6月28日)到重整程序裁定(2024年8月30日)的转换。这一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紧密协作,通过实地调研、资产核查和市场需求分析,快速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挽救可能,避免了程序空转,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提供了“快识别、快介入、快推进”的示范路径。
二、细化中小微企业重整识别标准,提升制度适用精准性
本案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明确以“市场前景、资产价值、社会效益”为核心的重整识别标准:一是企业核心资产(如旅游风景区)具备持续运营潜力;二是债务规模与资产价值匹配,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可实现债务覆盖;三是企业存续对当地就业、民生及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这一标准为中小微企业重整可行性评估提供了量化依据,避免“一刀切”式清算,助力困境企业精准“复活”。
三、简化程序与缩短期限,构建中小微企业破产快速审理模式
黄梅县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税务、信访等多部门同步介入,压缩行政协调时间;同时,优化债权申报与审核流程,将债权申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等程序期限缩短至30日内完成。例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裁定重整后5日内召开,高效通过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全程仅耗时3个月即终结程序。此举为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简案快审”提供了实践样本,显著降低时间与资金成本。
四、完善中小微企业重整配套机制,强化司法保障效能
通过府院联动专班统筹协调,法院联合属地政府提前介入矛盾化解、战略投资者招募等环节,实现“司法程序”与“市场资源”无缝对接。同时,以重整计划草案为核心,明确“债务清偿+经营恢复”双轨并行的方案设计,兼顾债权人利益与企业再生需求,有效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一机制创新为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系统性支持,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