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烟也运输 构成共犯被刑处

2007-11-21 20:37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梅县法院    浏览: 1003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也敢帮助运输,结果成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最近,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外带没收供犯罪所用的大货车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男,现年34岁,江西省上高县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我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得一万多元运费,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运输假烟, 第二天,从福建某地装车后,便按货主的指令从广东到江西,然后经湖北去河南。当被告人驾驶装有假烟的大货车经过黄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的假烟近三万条。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被告人王某运输的卷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经价格认证机构评估鉴定,被告人王某运输的假烟价值人民币109.54万元。
  我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运输,货值达百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该批伪劣烟草制品未交付销售,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帮助货主运输该批伪劣烟草制品,其与货主属共同犯罪。但其仅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上述犯罪情节,我院遂依法减轻和从轻对其进行了上述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为蝇头小利触法网,到头来身陷囵囡,钱财两空,世人当以此为鉴!
  (办公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