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我院审判监督庭调解审结一件人身损害赔偿再审案,结果使诉讼双方都成了大赢家。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以少付20383元赔偿款获得“胜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按法定赔偿标准最终多得13739元,而且当即拿到全部赔款,亦非“败诉”。
2006年10月8日,农民工杨某某受陈某某雇请,在建筑施工时不慎被摔成重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93.90元。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尚需后续医疗费5000元。在治疗过程中,负有责任的工头陈某某、黄某只支付了29911.90元的前期医疗费。
今年二月,我院根据受害人杨某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工头陈某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等项费用合计92294.90元。扣除此前支付的部分,尚需赔偿62383元。并由另一工头洪某和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工头陈某某、黄某向我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他们认为:受害人未终结治疗前的伤残鉴定不足为据;受害人属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决定残疾赔偿金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4月9日,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庭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查明了案件事实,然而没有急于下判。他们本着和谐司法的理念,把审判的重点放在释法明理上,通过多做调解工作,力求案结事了。在调解中,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工头一方,考虑到受害人的处境,同时也为了避免诉累,同意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了结纠纷。受害人一方也通情达理,表示只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无理缠诉。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由工头陈某某一次性付清受害人杨某某后期医疗费等项费用4.2万元,以后各项费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我院认为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予以确认。
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经再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最终都成了最大的赢家。
(根据审监庭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