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审结一起涉企刑事案件,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定性涉企违规行为,又有效减少刑事审判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保护了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赵某分别系湖北省龙感湖帝龙高科技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2019年9月,李某、赵某获悉“中国好粮油”示范特色粮油企业项目可申请国家农业补贴,遂隐瞒了湖北省龙感湖帝龙高科技农贸有限公司7#-11#仓库、大米加工、烘干车间的建筑工程系2017年建成的事实,虚构购置机器设备469.56万元用于项目验收。2020年10月20日,经龙感湖粮食局和财政局验收通过,获得国家农业补贴420万元。2020年5月,李某、赵某获悉“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领域项目”可获取政府补贴资金,遂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制作虚假转账流水,虚开总金额为4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项目验收,2021年12月由龙感湖管理区农业局牵头验收通过获得政府补贴200万元。后李某、赵某从以上补贴中拿出60万元来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其余560万元补贴均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更新设备和生产经营。
黄梅法院经审查认定,“帝龙公司”是龙感湖当地的粮食加工与销售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中国好粮油”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的条件。李某、赵某在“帝龙公司”申领农业项目补贴620万元的过程中,客观方面虽存在伪造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的违规行为,但是“帝龙公司”所添置的设备、厂房维修改造等均是真实的,申报的项目也是真实的,其申请补贴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且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项目补贴的故意,补贴资金到账后,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新增和升级、厂房维修改造、支付农户的谷款、偿还公司贷款以及其他正常经营开支等,而非李某、赵某个人占有、挪用和挥霍。基于国家补贴企业发展政策社会目的没有落空的实际情况,故李某、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仅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追回补贴资金620万元。
该案是黄梅法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黄梅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对李某、赵某申领农业项目补贴620万元的行为不以诈骗罪论处,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防止将行政违法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的责任担当,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同时,黄梅法院坚持“抓前段、治未病”,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分别向龙感湖财政局和湖北省龙感湖帝龙高科技农贸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积极促进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