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原告夏某涉嫌伪造银行流水骗取银行贷款,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涉事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旨在从源头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023年7月,夏某为购买黄梅县某楼盘房产,在明知自身银行流水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开发商销售人员支付700元用于伪造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并以伪造的流水和证明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获取贷款36万元。后因开发商违约,夏某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
庭审中,某银行提交关键证据指出,夏某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合谋伪造贷款资质,涉嫌骗取贷款罪。承办法官经调查核实发现,夏某曾向销售人员转账700元并备注“做流水的钱”,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承办法官认定伪造银行流水骗取贷款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时,为防止类似骗贷事件再次发生,法院还向涉事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建立智能化反欺诈风控体系、强化合作机构联合惩戒、完善刑事线索移送机制。涉事银行及时回函感谢法院对银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表示将完善审批流程、完善第三方合作监管、强化风险控制、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尽快整改到位,堵住骗贷等违法行为的漏洞。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类似骗贷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黄梅法院依法依规处理该案,不仅为个案提供了公正的司法裁决,也为整个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法律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决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伪造银行流水骗取贷款买房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不仅仅是贷款合同的无效,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此类行为还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永久性的负面影响,导致当事人在未来的金融活动中面临诸多限制,如无法获得贷款、信用卡申请被拒等。
诚信履约是交易基石。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若遭遇开发商诱导伪造资质,请保留证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审核标准,严格把关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