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损害国家利益受到法律制裁

2007-12-26 20:40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梅县法院    浏览: 1530

日前,我院对周某在民事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给予法律制裁, 决定依法收缴周某非法获得的土地出让差价款19.6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11月,我院孔垅法庭在审理周某与他人之间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时查明:2005年9月8日,周某以8万元人民币受让我县一家国有公司收购站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该宗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系国有财产。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基准地价为27.6万元。 2007年1月,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周某虚构了自己是出让方国有公司职工的实事,骗取登记机关按照企业改制优惠政策为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我院认为,周某在本此民事活动中,采取虚构实事的方法,骗取土地登记,非法获利,损害了国家利益,其差价款应予收缴,遂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制裁决定。

   (根据孔垅法庭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