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大河法庭审理一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维持原判。这起看似离奇的“还款后再被追债”案件,揭开了市场交易中证据保全与企业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车辆突遭拖走,依约还款解押却成“被告”
2019年,文先生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融资业务,以自有车辆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6月,文先生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三期逾期,该融资租赁公司未经司法程序自行拖走文先生用作抵押的车辆。文先生报警后,在警方的协调下,文先生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账户转账结清了剩余款项,并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完成车辆解押登记,取得车管所出具的《解除抵押登记证书》。
2024年年初,文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将文先生诉至黄梅法院大河法庭。面对“还清欠款却被起诉”的荒诞局面,文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解押手续、沟通录音等关键证据。某融资租赁公司却以“未授权收款账户”“解押公章系伪造”为由,要求文先生继续履行近10万元的还款义务。
完整证据链击穿“不知情”抗辩,法院:企业内部漏洞自担风险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调取车管所存档的《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结清证明》《委托书》等材料,发现上述文书均盖有公司公章,且解押登记系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原告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公章挂失记录、员工权限审批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先生作为善意相对人,已按照对方工作人员指示完成还款,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抵押登记。原告公司主张的“未授权”“公章伪造”等抗辩,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文先生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被告文先生已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驳回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在民商事交易中,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不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理由,法律倾向于保护诚信履约的善意方,而将因管理疏忽所致的风险归责于企业自身。无论是个人还是市场主体,都应牢记:交易留痕不是“麻烦”,而是纠纷发生时最有力的“防护盾”。当面临权益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权利义务,才是避免被动担责的正确选择。
对个人而言,全流程证据保全是关键。签订合同时留存对方经办人授权文件,付款时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转账凭证,以书面或者微信、邮箱等有形载体固定沟通中的关键信息。本案中,文先生正是由于完整保存了转账记录、解押文件等关键证据,才得以在诉讼过程中构建起一个严密的证据链。
对企业而言,内控机制缺失需担责。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内部管理漏洞”“员工私盖公章”等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包括印章管理、员工权限、纠纷处理等制度,从源头避免“个人为企业买单”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