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已解押钱已还,为何突然成被告?法院:内部管理漏洞不能对抗善意履行

2025-05-21 09:59
来源: 大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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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梅法院大河法庭审理一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维持原判。这起看似离奇的还款后再被追债案件,揭开了市场交易中证据保全与企业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车辆突遭拖走,依约还款解押却成被告

2019年,文先生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融资业务,以自有车辆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6月,文先生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三期逾期,该融资租赁公司未经司法程序自行拖走文先生用作抵押车辆。文先生报警后,在警方协调下,文先生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账户转账结清剩余款项,并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完成车辆解押登记,取得车管所出具的《解除抵押登记证书》。

2024年初,文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将文先生诉至黄梅法院大河法庭。面对还清欠款却被起诉的荒诞局面,文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解押手续、沟通录音等关键证据。某融资租赁公司却以未授权收款账户”“解押公章系伪造”为由,要求文先生继续履行近10万元还款义务。

完整证据链击穿不知情抗辩,法院:企业内部漏洞自担风险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调取车管所存档的《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结清证明》《委托书》等材料发现上述文书盖有公司公章,且解押登记系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原告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公章挂失记录、员工权限审批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文先生作为善意相对人,已按照对方工作人员指示完成还款,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抵押登记。原告公司主张的未授权”“公章伪造等抗辩,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文先生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被告文先生已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驳回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在民商事交易中,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不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理由,法律倾向于保护诚信履约的善意方,而将因管理疏忽所致的风险归责于企业自身。无论是个人还是市场主体,都应牢记:交易留痕不是麻烦,而是纠纷发生时最有力的防护盾。当面临权益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权利义务,才是避免被动担责的正确选择。

对个人而言全流程证据保全是关键签订合同时留存对方经办人授权文件,付款时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转账凭证,以书面或者微信、邮箱等有形载体固定沟通中的关键信息。本案中,文先生正是由于完整保存了转账记录、解押文件等关键证据,才得以在诉讼过程中构建起一个严密的证据链。

对企业而言内控机制缺失需担责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内部管理漏洞”“员工私盖公章等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包括印章管理、员工权限、纠纷处理等制度,从源头避免“个人为企业买单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