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龙感湖管理区原造纸厂工人蒋先进的亲属,从小池法庭最后领到余下的1.1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到此,一件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结案。
2004年3月,61岁高龄的蒋先进受龙感湖腾龙造纸厂雇请,帮助搬运黄板纸,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05年12月,黄州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对本案作出判决,由雇主腾龙造纸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5万元。因腾龙造纸厂已经停产多年,对本案无履行能力。在执行中,小池法庭执行人员发现判决书载明该厂属合伙型私营企业,由程某、王某等五人合伙出资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由此,本案的执行出现了新的转机,小池法庭遂依法裁定五合伙人承担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