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告吹,彩礼怎么退?

2026-02-03 10:46
来源: 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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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三金”及节日转账是否应返还?男方主张全额追回,女方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筹备,其余属自愿赠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近日,黄梅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厘清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法律边界,明确婚约财产返还的范围及标准,既化解了矛盾,也为婚恋中的财产往来敲响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婚约难续彩礼返还起纷争

2024年3月,小浩与小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订立婚约,约定2025年5月举办婚礼。订婚当日,小浩父母按当地习俗向小琳给付彩礼8万元,明确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小浩另为小琳购置价值3万元的“三金”一套。恋爱期间,小浩在圣诞节、春节、小琳生日等特殊节点,先后向其转账5200元、13140元、2000元,部分款项备注节日祝福。

2025年3月,双方因婚礼筹备事宜协商未果解除婚约,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彩礼、财物返还协商无果,小浩诉至法院,要求小琳全额返还彩礼、“三金”及各类转账,共计128340元。

庭审中,小琳辩称,彩礼中的3.5万元已用于预订婚纱照、租赁婚礼场地等双方共同婚礼筹备支出,并提交了合同及付款凭证;同时主张“三金”及节日转账均系小浩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不同意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明确边界,依法判决部分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婚约财产,以及返还范围、标准如何确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1. 8万元彩礼系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条件未成就,彩礼应予返还,扣除小琳举证证明的3.5万元共同婚礼筹备支出,剩余4.5万元需返还。

2.“三金”作为婚嫁习俗中与彩礼关联的贵重物品,同样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合“三金”已实际交付使用、双方解除婚约无明确过错方等情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折价返还1.5万元。

3.节日转账发生在特殊情感表达节点,部分备注祝福,符合恋爱期间正常人情往来特征,属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浩共计6万元;驳回小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一场因婚约解除引发的财产纷争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明确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以下核心要点,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等综合确定);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彩礼;3.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4.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增进感情支出的日常消费性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法官提醒:树立健康婚恋观,理性处理财产往来

彩礼是婚约关系中,一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向对方或其亲友赠送的金钱、财物,其存在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真挚情感与结婚意愿,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契合与携手同行,而非财产的交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区分婚约财产与一般赠与。判断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关键看四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符合当地习俗、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价值是否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节日红包、生日转账等带有情感祝福的款项,属正常恋爱往来,不属婚约财产,无权要求返还。

2.未办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彩礼需依法返还;但接收彩礼一方若能举证证明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婚礼筹备等,该部分支出可依法扣除,举证时需留存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

3.“三金”等贵重物品,酌情返还。“三金”作为婚嫁配套贵重物品,虽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但法院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损耗程度、双方过错等,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并非一律全额返还。

婚恋关系中,双方应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和财产观,理性处理财物往来,既要珍惜彼此的情感,也要明确财产边界,避免因财产纠纷伤害感情、反目成仇,共同践行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尚,让婚姻始于真情、归于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