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为民 胜败皆明

2008-07-29 20:43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梅县法院    浏览: 1715

   2008年7月14日下午6时,小池法庭审理办公室充满了温暖的气氛。原告邓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执意要留下100元钱做为对法官由衷的感谢。被告袁某也感激地拉着法官的手说“法庭的调解工作做得细、做得深,避免了我们旷日持久的官司讼累,也避免了我们之间矛盾的恶化,我们服了”,并且一定要请法官吃饭。都被承办法官婉言谢绝了,并对他们说“看见你们能握手言和,法官的心里比吃什么都香。”这些,要追溯到小池法庭审理的一件案子。
    2006年3月26日,小池法庭受理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邓某诉称,2007年12月3日晚,原、被告同在新开镇邓湾村主任邓某家吃饭,饭后7时许被告袁某主动用其无牌无证摩托车送原告邓某去本村冬建工地洗沟处值夜班。当车辆行驶至村部附近时,由于被告袁某车速太快,把原告邓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原告当场昏迷不省,后被送至解放军171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告袁某不闻不问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赔偿各项损失计22815.30元。在庭审中,原告邓某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仅向法庭提交二份内容为原告邓某在当天晚饭后坐被告袁某车去冬建工地的证人证言。开庭审理时,被告袁某未到庭,其代理人作以下三点答辩意见:一、被告袁某主体不适格,被告袁某也是受人雇佣,在去往雇佣活动的路上原告摔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二、原告邓某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不是从被告袁某车上摔下的;三、原告邓某是从事工作时受到伤害属工伤事故,应由新开镇邓湾村予以赔偿。综上,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被告袁某作出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付600元的调解意见。
    案件闭庭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这不是一件典型的交通事故,没有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没有责任事故认定,难道其如被告袁某讲的,原告邓某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吗?本案的举证责任该是如何分配呢?被告袁某是否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在承办法官的心里对以上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后,找到被告袁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袁某本人无法联系上)做工作,对其讲明不利的一面,第一,原告邓某晚饭后是乘坐被告袁某的摩托车前往邓湾村冬建工地,这部份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以认定;第二,原告邓某受伤后是由被告袁某送至较近的卫生室接受初步治疗,并且由被告袁某电话通知邓湾村主任处理邓某受伤的事宜;第三,原告邓某受伤后昏迷不醒,其客观上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如何受伤的事实,况且发生的事故是在去年冬月的晚上7时左右,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也符合当时的天气环境,原告邓某已尽到了举证责任;第四,很重要的一点,被告袁某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安全地把原告邓某送至目的地,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五,对于被告袁某辩称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无证据证明其是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伤;对于被告袁某辩称的属工伤事故,即使属工伤事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邓某的诉权亦予以支持。综上,对被告袁某的以上二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在被告袁某代理人仍坚持其观点,表示这件官司如果原告邓某也胜诉的话,那将官司一直打下去,在所不惜。承办法官再次对被告袁某代理人晓之以理,“你认为原告邓某不是坐被告袁某摩托车受伤的,那么法官支持你不出钱;但是如果是坐被告袁某摩托车受伤的,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承担怎样的责任,我们可以去征询原告邓某的意见”。最后,被告袁某代理人表示可以接受法庭的这种意向,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做了被告袁某的工作后,承办法官又通知原告邓某到庭,原告邓某表示我受伤是事实,被告袁某抵赖不承认,官司打到天边也要讨回公道,并表示诉讼请求的数额只能抹个零头。承办法官对其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第一,证据不很充足,这是一起非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无现场,无直接证据,无责任事故认定,这对你不利;第二,被告袁某无证驾驶,你是知晓的,你自己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被告袁某承担责任的话,你对自己的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院,包括不同法官的认识问题;第三,情理上,从被告袁某的角度考虑,即使原告邓某是从其摩托车上摔下来的,被告袁某不是提供有偿服务,从事营运,完全出于团结互助,这就存在较好的调解基础;第四,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并且耗精力、耗钱财,这一点原、被告都存在,你自己可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是调解,还是法院判决。
经过法官的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9000元,被告袁某当即履行,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