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一件不抱任何希望的死案,在两省法院法官的精心组织下,死案复活。没费多少力气就在家中收到了法院转来的执行标的款。”湖北兴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梅大雄兴奋地告诉笔者。
2000年年初,原湖北东方建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湖南省轻工机械厂购买了一套大型机械设备,货值100余万元,该设备安装试车后,湖南省轻工机械厂的工程技术人员将本应移交给原告方的电脑编程器带走,致使原告方在操作设备过程中程序出现故障,整个生产线设备不能运行,造成停工停产十余天,给原告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0年10月,原告湖北东方建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湖南省轻工机械厂货物售后服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到法院,经湖北省黄梅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没有履行赔付义务,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6月该案由黄梅县法院委托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执行。后因被告方体制变更等多种原因,该案一拖五年未能执行。在2006年全国法院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该案被重新启动执行机制。此时,原告方也于两年前进行了体制改革,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成为当地一家产值过亿的大型企业。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讼累,湖南省岳塘区法院执行法官和黄梅县法院法官倾心合作,通过电话联系,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互相沟通传递,通过多次沟通和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堂的情况下,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岳塘区法院据此制作了执行和解协议,用特快传递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被申请人收到该和解协议后,于今年年初将执行标的款打到执行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件跨省委托执行案,历经六年划上句号。对于该案的园满结局,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作者:梅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