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结农民工巨额人身损害赔偿积案
权利人感谢人民法院送来“救命钱”
5月6日,我院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成功执结一件涉农民工巨额人身损害赔偿积案。这天,院长梅国雄同志和办案人员一起,驱车40多公里,来到家住我县农村并瘫痪在床的权利人夏万新的家中,亲自将执行到的最后一笔18万元人身损害巨额赔偿款,送到了他的手中。从人民法院院长的手中接过一摞钱的夏万新,感动得不知所措,只知道连连道谢,打心底里感谢人民法院送来了“救命钱”!
2001年9月15日,农民工夏万新在建筑施工中,因施工工具漏电,被电击从高处坠落到地面,导致胸椎爆裂骨折并完全性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从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为了抢救生命,农民工夏万新不得不举债支付高额医疗费,这对本来就家徒四壁的他来说,就是雪上加霜。尤其是看到自己成了一个废人,上有年老的父母要瞻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要读书,躺在病床上的夏万新,欲哭无泪,痛不欲生。而雇请他的包工头张某只付了2200元医疗费,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拒付任何费用。工程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也以工程已分包给张某为由推脱责任。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存,夏万新只好诉求人民法院维护合法权益。2002年10月25日和2004年5月10日,我院对原告夏万新诉被告张某和某建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先后进行了一审、再审,最终作出判决:工程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和包工头张某按三七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夏万新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7474元和204107元。拿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夏万新和他的家人来说,如其说是看到了新的希望,倒不如说是新的磨难只是开始。两个债务人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都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2003年1月7日,案件又进入执行程序。经过黄梅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被执行人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夏万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夏万新总算获得了第一笔赔偿款31500元。当执行人员找被执行人包工头张某执行时,此时的张某已经出走他乡,下落不明,同时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张某的强制执行只能依法中止。人民法院结不了案,只有在无奈中等待执行时机的到来;申请执行人夏万新难以全部实现债权,只有在无助中等待奇迹的发生。
案件虽然依法中止执行,但是我院并没有遗忘这位伤残农民工。为了解决夏万新的实际困难,我院为他争取到1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其先行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并在2009年春节前由办案人员送到了他的家中。在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又把夏万新的案件作为特困群体重点案件,由院领导督办。今年4月23日,我院通过开通不久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经专人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案件的执行终于出现了重大转机。债务人张某在广东东莞的工行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有账户并有巨额存款。获得这一重要信息后,我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带领办案人员连夜登上南下的列车赶到东莞,在当地相关金融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对债务人张某的存款采取了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
得知自己的存款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张某终于浮出水面。5月4日,张某第一次主动来到我院,请求办案人员帮助做和解工作。5月5日,我院办案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履行19万元赔偿义务,并为夏万新购置一部轮椅,其余权利夏万新自愿放弃。5月6日,申请执行人夏万新收到最后一笔赔偿款后,为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书,到此,一件中止了6年的农民工巨额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执行结果。(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