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但总有胆大之人,为谋一己私利,伪造印章、证件,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对被告人刘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起,被告人刘某在黄梅县黄梅镇经营内衣店(电脑刻章店),在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报备、无任何雕刻印章资质的情况下,伪造了大量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印章。公安侦查人员在刘某经营的店内现场扣押了刻有“黄梅兴华中等专业学校”“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公章”等34个成品、半成品印章,39份印有各类成品印章的图案,2本收费票据和一台用于雕刻印章的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经统计,自2019年以来,刘某通过伪造印章牟利32430元。
另查明,自2020年至今,刘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刘某华、张某峰等多人伪造户口本和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并从中获利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社会管理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身份证明,个人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刻章”“办证”,不仅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还扰乱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管理社会的秩序,影响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声誉,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作为公民,我们要仔细辨别,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相关证件,不给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