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 高效审结疑难复杂案件

2019-03-06 17:17
来源: 民一庭

近日,一起历时20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黄梅法院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耗时不到30分钟。

1998年,被告某镇政府所属的某农场向原告盛某借款4万元,并开具收据。后因收据遗失,即由经办人田某出具借条和证明,但借条上利率约定不明。多年来,原告因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陈剑锋在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地研究。考虑到该案借款时间跨度大,原始证据缺失,取证难度大等因素,为进一步理清案件脉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陈法官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经过庭前会议的调查,陈法官确定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暂不明确的事实进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接下来的庭审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庭审当天,陈法官当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当庭确认,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调解无果后,陈法官随即当庭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双方对借款支付利息事项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只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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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庭前会议程序审理该案后,陈法官感受颇深。他认为庭前会议作为审前程序,不仅可以将可能导致庭审延滞、中断及倒流的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确定争议焦点,适时促进调解,有效地保证庭审的连续性,还可以为下一步的当庭裁判夯实基础。

自2月份黄梅法院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以来,通过庭前会议当庭裁判的案件有18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或撤诉的有15件。下一步,黄梅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庭前会议制度的推行力度,普及要素式审判制度,不断地提高案件的庭审质效和当庭裁判率,真正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