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民二庭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方式,促成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并成功化解了该案牵扯的多起纠纷,取得了一案解、多案消的良好效果。
2018年2月2日,湖北某工程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学校建设项目中管桩基础工程分包给湖北某工程公司施工,双方还明确了工程量、施工费和总价款。后因江西某建设公司拖欠湖北某工程公司107.438万元工程款,双方遂起纷争。
该案诉至黄梅法院后,由民二庭庭长邓飞雄担任案件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资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认真梳理案情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并不是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背后牵扯到实际施工人、承包方、发包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人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案件,而且案件发生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如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将更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法官一直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在沟通交流中,双方均流露出较强的调解意愿,但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江西某建设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目前项目工程款还没有结清,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大,尚无能力一次性结清款项;而原告湖北某工程公司考虑到被告公司在法院有多起纠纷未结,履行能力有限,担心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到位。
在认真听取双方顾虑和想法后,承办法官适时提出可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并向双方释明了该机制中保证人及债务人的责任和风险。
为了尽快化解该案,为其牵扯到的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奠定更好的处理基础,实际施工人黎某和承包方湖北某投资公司主动表明愿意担任担保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担保协议。承办法官严格审查了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及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向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担保人自愿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到位,该案得以实质化解,且该案牵扯的其他纠纷也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企顺人和。
在涉企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机制,既可以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付能力的顾虑,也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纠纷高效化解。下一步,黄梅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司法服务惠企长效机制,以高效、便捷的纠纷快速化解新思路,不断满足涉企纠纷定分止争的实际需求,切实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及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