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网上图片随意用?小心侵权担责任!

2025-11-17 10:36
来源: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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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张图片做宣传,这么小的事还会侵权?” 不少单位在运营公众号、制作宣传材料时都有过这样的想法,却不知这“随手一用”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近日,黄梅法院承接黄冈中院、黄州区法院转交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先行委派调解任务,通过创新调解模式、强化析法说理,有序推进纠纷化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市场主体敲响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深入发展,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已成为各类主体宣传推广的重要平台,互联网上海量可直接下载的图片、壁纸、文字素材看似“免费可用”,实则背后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批系列侵权案的原告均为外地权利主体,被告则涉及黄冈市多家幼儿园、学校及企业等单位,纠纷起因均为各单位在公众号推文、宣传海报等自媒体宣传中,擅自使用了网上获取的图片、卡通形象等作品,无意中构成侵权,进而被诉至法院。

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当事人诉累,黄梅法院行政庭在收到委派调解任务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调解小组,全员投入案件处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身处异地,沟通存在障碍的实际情况,调解团队创新采用“电话+微信”线上联动模式,一方面耐心向侵权方释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明确其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性质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传递侵权方的认错态度与赔偿意愿,搭建起高效的沟通桥梁。在调解过程中,不少侵权单位起初对“使用网上图片需授权”的规定并不了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后,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表达了赔偿和解的意愿。

截至目前,这批系列侵权案中已有13起案件顺利审结,其中2起案件的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侵权方按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并停止侵权;11起案件的被告当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原告方谅解,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余案件仍在有序推进中,调解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看似‘小事’,实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黄梅法院行政庭庭长胡江庭特别提醒,各类单位及个人在制作、发布宣传材料时,如需使用他人创作的图片、视频、文字等作品,务必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明确授权后方可使用,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创作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下一步,黄梅法院将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优化跨区域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使用素材的法治意识,为营造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