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毒馒头”案。
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黄梅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吴某租赁店面经营“黄梅镇吴某包子店”,主要销售包子、馒头、花卷、油条、煎饼等面食。为追求馒头的口感、销量,2018年年初,吴某明知在馒头中不能添加含铝泡打粉,仍然购进含铝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进行添加,每日根据销量做一两百个馒头,再将做好的馒头向本地人群进行销售。2018年6月29日,黄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检,发现吴某制作的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209mg/kg、甜蜜素含量0.16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馒头中铝残留量209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食品安全案件属新类型案件,也是老百姓极为关注的涉民生案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黄梅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的原则,依法予以裁判。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已经发布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