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依法打击违法犯罪,黄梅法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020-02-12 09:49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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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期,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近日,黄梅法院副院长王学周主动接受县电视台采访,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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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周就疫情防控期间,县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等文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提供司法保障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指出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黄梅法院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黄梅法院还制定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并通过县电视台、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推广扩散,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采访问答

一、问: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令等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有法律依据!政府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人群聚集,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强制隔离等措施。

二、问: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个人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治疗等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2.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3.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三、问: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答:根据已发布的《黄梅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我院将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