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没领证,分手后需返还彩礼吗?法官:应酌情退还!

2024-04-19 15:28
来源: 城关法庭

男女双方举办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分手,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近日,黄梅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合理判定。

原告孙某与被告业某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10月定亲2021年2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办婚礼期间,孙某向业某支付了彩礼100000元、购买“三金”款27000元。2021年4月,8周在医院引产手术,双方为此产生较大矛盾。同年10月,二人在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开,未继续共同生活。

孙某认为,自己与业某感情不和,业某也不可能再与自己登记结婚,遂将业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三金”购买款、人情往来等各项费用共计205260元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的范围和比例如何认定?业某终止妊娠是否存在过错?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业某二人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8个月,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婚约,孙某主张返还彩礼有一定合理性,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孕育情况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和数额。

原告孙某在消费清单中列出的28项费用支出中,关于彩礼100000元及购买“三金”款27000元,法院予以认定。

清单中关于逢年过节的送礼等支出,应认定为双方家庭间人情往来的正常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业某在武汉的花费、上班开支等费用,系维系双方正常生活的必要开支;为业某购买礼物、过年的压岁红包、生日红包等支出,系孙某为增进感情对业某的赠与;过门、改口红包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的风俗礼金,且结婚仪式已经举办,业某共同生活,该支出无需返还业某终止妊娠支出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小,尚不足以覆盖医疗费用,不宜返还

关于业某终止妊娠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业某的超声检查报告载明有生育要求”,病例单上显示“孕8周仍未见胎心且业某选择终止妊娠必然会损伤自身身体,而孙某一方面陈述业某未与其协商便私自终止妊娠,一方面要求返还其为业某终止妊娠支出的费用,前后矛盾。因此法院认定业某选择终止妊娠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按照40%比例向孙某返还彩礼,40000元100000元x40%),并退还三金购买27000元。

经过法官多次判后释法,被告按照判决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也在法官见证下返还了被告的嫁妆,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夫妻之实”。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以便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