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由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在黄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黄冈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且属于异地审理,共涉及罪名13个、犯罪事实30起、违法事实14起。
公诉机关指控,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凭借父亲石兴佳从事建筑业积累的财富,被告人石戈蕾经常逃学在外,混迹社会,先后纠集聂轶鹏、宛伦、胡静等人多次实施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00年11月,因与汪氏兄弟发生矛盾,石戈蕾组织宛伦、聂轶鹏等十余人将汪氏兄弟砍成轻伤。案发后,石兴佳为帮助石戈蕾逃避打击,赔偿汪氏兄弟11万元并出资让其外出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妨害作证。至此,以石兴佳、石戈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03年1月,石兴佳通过“两次选举”当选黄梅镇城乡社区党支部书记,开始在城乡社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攫取经济利益。2004年12月,第一次出狱的石戈蕾以索要下新车站经营权为由,向另一团伙头目桂蔡权进行挑衅,在未达其目的后又组织聂轶鹏、宛伦等二十余人对桂蔡权家进行打砸,事后石兴佳找人调解,赔偿桂蔡权家13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发展壮大。2009年,石戈蕾第二次出狱后,与石兴佳为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垄断城乡社区地域土方建设工程,拉拢、利用他人吞噬社区集体资产,以成立公司、管理公司为名笼络旧部,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随着队伍不断壮大,以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为组织者、领导者,聂轶鹏、许钱、何迁3人为积极参加者,石中光、王进城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达到顶峰。该组织长期盘踞黄梅县黄梅镇城乡社区,通过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造成了心里强制,严重破坏了黄梅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并就庭审方式、管辖、回避、开庭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等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进行逐一确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法庭调查阶段,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控辩双方针对事实部分发表的意见。
市县相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部分干警以及被告人家属等共计100余人分散在审判庭、诉讼服务大厅、视频会议室等三个会场,旁听或观摩了庭审。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