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石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黑水鸡35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石某在龙感湖六场青泥湖小圩田利用音响播放事先录好的鸟叫声,并架设粘鸟网诱捕野生黑水鸡两只,被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科工作人员现场抓获,扭送至黄梅县公安局。经勘查,石某近期多次利用此套设备在龙感湖诱捕鸟类,共计诱捕野生黑水鸡35只,属于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猎捕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很多常见的鸟类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并且规定较长时间的禁猎期。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