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法院:别太天真!

2024-10-23 16:24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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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失信被执行人拿“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际上,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物。

近日,为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黄梅法院执行局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吕某及家属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依法对吕某的房屋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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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双方接扭中,张某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该案经黄梅法院判决,吕某应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款128357元。

因吕某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某却置若罔闻,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吕某名下仅有一套自建房,鉴于吕某一直拒不配合执行,执行干警遂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吕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在接到执行干警的查封告知后,吕某却显得漫不经心、毫不在意,并始终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查封。

查封现场,面对吕某的撒泼,执行干警再次对吕某进行释法明理,向其讲解相关法条和利害关系,安抚其情绪。查封过程中,执行干警邀请了村镇干部和司法人员现场监督,并在查封房屋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特别留出一间住房供被执行人及家属生活居住,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此次查封行动既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体现了黄梅法院攻克执行难题的坚定决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添助力。

法官提醒“唯一住房”并不能成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挡箭牌!奉劝各位失信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每个公民最正确的处世之道。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