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06-05 15:53
来源: 刑庭、龙感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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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黄梅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公开开庭审理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庭审现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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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单某伙同朋友邓某、梅某等人,在长江水域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单家洲村段附近利用锚钩捕捞长江中的鱼,共捕获江鲢、鳊鱼等渔获物30余公斤。经黄梅县渔政执法大队认定,单某等人使用的锚鱼工具属于钩刺耙刺范畴,是禁用渔具,其捕鱼的时间是禁渔期,捕鱼的地点为禁捕区。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同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法官提醒:“十年禁渔”是长江生态修复、保护长江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关乎长江的生态未来,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福祉。唯有取之有时、用之有度,才能让长江流域在禁渔期休养恢复,再现蓬勃生机。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禁渔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认识到长江禁渔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爱护身边的每一汪清水每一寸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