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司法拘留15日!

2024-09-04 16:33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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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某拘留十五日……”。830日,黄梅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瞿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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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瞿某在黄梅法院多起执行案件,但其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长年在外务工、行踪不定,导致多起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兑现。

“法官,我掌握瞿某的行踪了,最近他每天早上5点半不到就会出门,晚上很晚才回家。”为了打击瞿某的嚣张气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二组干警根据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线索,当即制定了次日早上5点前往瞿某居住地的突击执行计划。

8月30日早上5点,在夏季晨曦的沐浴下,执行二组干警早已蹲守在被执行人瞿某家门口。10多分钟后,瞿某家中亮起了灯,门也打开然而出来的人却不是瞿某。在观察周围地形后,干警们当机立断,直接进门,将还在睡梦中的瞿某围堵在床上,并在仔细核对身份后将其带回法院。

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明法理和训诫后瞿某仍是一副“我就是没钱,你能拿我怎样”的摆烂态度。执行干警当场向瞿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