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立案庭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优解”,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3年2月,驾驶小轿车的徐某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桂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桂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桂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桂某遂将徐某、徐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黄梅法院。
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案庭将该案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多元化解中心先行诉前调解。
调解中,桂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引发双方争议。在向双方介绍了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后,承办法官指导桂某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
鉴定结果显示,桂某构成十级伤残。结合鉴定结论,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分歧意见做好释法明理,同时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使桂某对自身的诉求有了合理预期,徐某和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责任也有了清晰认识,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商谈赔偿事宜。
在梳理桂某的医药费单据时,承办法官发现有150元的医疗费已经过医保部门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桂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经医保统筹报销过的150元医疗费应当及时退回医保部门。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桂某应向医保部门退回150元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向桂某赔偿116120元。
“法院的‘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机制效率真高!不仅缩短了鉴定时长和案件审理时间,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积极性,给大家省了很多烦心事。而且法官工作细致严谨,150元虽不多,但意义重大,避免了医保基金的流失,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到位后,桂某的诉讼代理人称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