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让纠纷化解更高效

2024-07-12 17:16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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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梅法院立案庭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优解”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3年2月,驾驶小轿车的徐某与驾驶二轮摩托车桂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桂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桂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桂某遂将徐某、徐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黄梅法院。

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案庭将该案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多元化解中心先行诉前调解

调解中桂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引发双方争议。在双方介绍了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后,承办法官指导桂某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

鉴定结果显示,桂某构成十级伤残。结合鉴定结论,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分歧意见做好释法明理,同时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使桂某对自身的诉求有了合理预期,某和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责任也有了清晰认识,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商谈赔偿事宜。

梳理桂某的医药费单据时,承办法官发现150元的医疗费经过医保部门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桂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经医保统筹报销过的150元医疗费应当及时退回医保部门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桂某应向医保部门退回150元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向桂某赔偿116120元。

“法院的‘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机制效率真高!不仅缩短了鉴定时长和案件审理时间,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积极性,给大家省了很多烦心事。而且法官工作细致严谨,150元虽不多,但意义重大,避免了医保基金的流失,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到位后,桂某的诉讼代理人称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