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顶作业坠亡引赔偿纠纷,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2025-10-20 11:33
来源: 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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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车顶作业时,因司机误启动车辆坠地离世。面对受害人家属的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死者属车上人员,不在三者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限又该如何界定?赔偿的多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近日,黄梅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不仅为受害者家属讨回公道,更给雇主、场地方、劳动者敲响了安全与法律警钟。

事故始末:误启车辆致人高空坠落

2024年6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稻壳,并租用重型货车运输,还雇了梅某等工人在车顶装货。当日下午,梅某在车顶专注作业,司机贾某未确认梅某是否安全下车,便直接启动车辆。车辆行驶过程中,车顶的梅某被车间屋顶横梁意外刮倒,从高处重重坠落至地面。虽经35天全力抢救,梅某终因颅脑损伤过重不幸离世。悲剧发生后,梅某家属向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A公司、B公司等多方提出95万余元的赔偿诉求,却遭遇保险公司明确拒绝。在协商未果后,梅某家属诉至黄梅法院城关法庭。一场围绕“身份界定”与“责任归属”的纠纷就此展开。

争议焦点: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梅某是在车顶装货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障的“第三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都是具有相对时间和空间特性的概念,均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辆之外的“第三者”,应当结合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受害人与机动车司机、乘车人员的关系等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已查明事实,受害人梅某事发前在车上装货,属于临时在车工作的装卸人员,并非驾乘人员。案涉事故发生时,梅某相对于被保险车辆具有他人性,与保险法意义上的车上人员具有明显区别。因司机启动车辆前行导致梅某被屋顶横梁刮倒从高处坠落,此时的梅某已经随着时间和空间位移的变化,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从梅某被刮倒坠地时起,其所处的空间位置从“事故车内”转变为“事故车外”,成为被事故车辆伤害的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障对象。

责任划分: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

因该案涉及多人侵权,“过错大小”担责车辆启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需承担90%的赔偿责任雇主A公司未为作业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承担5%责任;场地方B公司在车间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配备高空作业安全工具,未尽到现场管理义务,承担4%责任;死者梅某自身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不足、操作不够谨慎,承担1%责任。

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标准,二者并非绝对固定,需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空条件综合判断。车辆保险的初衷是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当受害人因事故发生身份转化时,应依法纳入相应保险保障范围,避免保险公司以僵化的身份定义规避责任。同时,该案也警示各方主体,司机启动车辆前必须确认周边及车上人员安全,杜绝侥幸心理;雇主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培训;场地管理者要完善现场安全设施,落实管理责任;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共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