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国徽,身着法袍,手握法槌,端坐在法庭之上的女法官正满腔热血地捍卫着公平正义……想想这场面,是不是又美又飒?在没成为一名员额法官之前,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自2023年4月入额成为一名人民法官以来,我便一直在黄梅法院大河法庭办案。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经手办理了几百起案件,“痛并快乐”的工作体验,让我真正体会到法官光鲜外表下的责任和压力。
在法官岗位上,我接触了一段又一段“故事”,有的长、有的短,有的跌宕起伏、有的低调平和,但它们最终都在法与情的交融中迎来结局。我经手调判成功、定分止争的案子有很多,但让我印象深刻、难以忘怀的却是那些留有遗憾的小事。
未讨回的劳务费
原告李某诉请被告张某支付开挖机的劳务费,并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入库单等一系列证据材料,案情简单,标的不高。但庭审当日,被告未到庭。
“法官,张某没有到庭,那我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理。”
“这个劳务费已经拖了很长时间了,现在我也联系不上张某,我特地从孝感市大悟县赶过来的,希望法官能帮我把钱要回来。”
对于被告缺席的案件,我在处理时会更加谨慎,毕竟裁判不是目的,真正案结事了才是最终目标。庭后,我多次与被告张某联系均未果,终于在一天中午接到一通陌生来电。
“你谁啊,为什么总是给我打电话呀?”
看到来电显示,正是一直联系不上的被告张某。“我是黄梅法院大河法庭的法官,原告李某就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你,案子是我在负责……”
我话还未说完,就被张某打断。“这个事我知道,挖机的费用不应该是我承担,我当时是帮公司管理工地的,钱应该找公司要啊!李某起诉我,我觉得很冤啊!”
“那你能否提供你当时在工地履职的证明?当时有签劳动合同吗?如果有这些证明,麻烦你尽快把材料送到大河法庭或者邮寄给我。”
三天后,张某带着材料走进大河法庭。他随手递给我一个文件夹,里面有他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由某公司承担原告李某的劳务费、向某公司申报原告李某劳务费等证明材料。
按照某公司留的电话,我打过去,对方也认可原告李某开挖机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但由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时也拿不出来钱支付这些劳务费。随后我又联系原告,原告表示自己是因为无法举证被告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入库单上仅有被告签字并无某公司的公章,无奈之下才起诉被告。
因最终证据指向被告只是职务行为,应由某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在留存被告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后,我将被告举证的证据材料寄送给原告,原告在综合考虑后续执行行为便利性的情况下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严法官,谢谢您!您给我寄的材料我收到了,感谢您从中帮忙协调,之前我联系张某,张某一直不配合我,现在拿着这套材料,我就可以直接在大悟起诉了。”
在这起简单的案子中,我没有为原告李某讨回劳务费,李某还要面临二次诉讼。面对原告李某的感谢,我着实有些惭愧。
患有罕见病的小孩
在离婚纠纷案中,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处理罗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时,我第一次知道克罗恩病这种罕见病,患病的小孩会持续性腹泻,终身只能吃特定食物。
庭审中,被告徐某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妥善处理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法官,我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徐某,我目前经济困难,只能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法官,500元抚养费太低了,孩子不能吃正常的食物,只能吃特制的奶粉,一个月光奶粉就要1500元,罗某作为母亲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在经济上更要担起责任!”
原告罗某自述自己要照顾生病的父母无力再照顾孩子,被告徐某表示目前孩子由奶奶在照顾,孩子虽然已正常入读幼儿园,但因为体质特殊,每天需要专门送饭,而作为母亲的罗某却丝毫没有尽到抚养责任。
作为2个孩子的母亲,我能深切体会照顾孩子的不易,更何况是患有罕见病的孩子。为了尽可能减轻离婚对孩子带来的伤害,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庭后我不厌其烦地通过电话、微信与二人进行沟通调解。
“法官,你不要再做我工作了,我不想让步。”
“徐某说孩子每个月治病要花很多钱,让他拿出发票了,我们平摊。”
……
经过多番协调,漫长的调解“拉锯战”在男方领取抚养费标的款的那一刻划上句号。我在办案系统办理结案时,不禁为这个孩子的将来感到担忧,内心涌起了深深的无力感。定分止争是我的工作,可那些有裂痕的人生,却很难通过诉讼得到修复。
错付的购房款
买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购房款付给谁,本身不会有争议。但没想到,事事都有例外。
“你是严法官吧?你们法院怎么什么案子都管啊?”
听得出来,对方的语气里包含了焦躁、责备,我耐心询问来电方的身份。
“我是江某,我老婆是胡某,我们的房款已经按照某置业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怎么还起诉我们要求支付房款啊?你们法院不看对方证据的吗?”
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我找出了案卷。2017年2月20日,江某、胡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付清首付款,后分期向某置业公司指定收款人乔某转账支付了下欠购房款。期间江某、胡某曾收到某置业公司出具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条。因无法与原告某置业公司法人取得联系,而原告代理人坚称被告付款对象错误,应再次支付房屋尾款,我在主持调解无果后,只能继续开庭审理该案。
“房款已经付清了,我们有银行转账记录,是按照你们公司的要求转给乔某。”
“乔某没有公司授权,向乔某支付款项并不能代表向公司支付。”
“我们有公司会议纪要原件,能证实乔某有公司授权。而且我们有你们公司出具的收条。”
“乔某第一次收款有公司授权,但是第二次收款没有公司授权,期间公司还向你们发送了催款通知短信,你们应该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公司。”
经审理查明,某置业公司通过会议纪要授权乔某代收公司房款,后因工作变动,该公司取消了对乔某的授权,并向江某、胡某发送了催款通知提醒;江某、胡某辩称,乔某是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置业公司也曾开过发票认可,而自己并未收到催款短信,付款给乔某或某置业公司,收款方均属同一主体;案外人乔某亦承认收到了江某、胡某的购房款,只因自己与置业公司存在其他纠纷,才没有向置业公司交付上述款项。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我认为原告某置业公司系因内部管理混乱与案外人乔某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房款资金未及时回笼,这不应让普通购房者买单,遂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诉求。
“谢谢你严法官,判决书我们收到了,小区里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有很多,现在我们业主也放心了。”
江某、胡某的烦心事解决了,而置业公司与乔某之间的纷争是否会引发其他连锁反应,也牵挂着我的心。我多次致电该置业公司法人,希望能和他聊一聊,但很遗憾,每一次都无人接听电话。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虽“如我在诉”,但仍有“无能为力”。在大大小小的诉讼之争中,我见过破镜重圆的夫妻、握手言和的喜悦,也见过面红耳赤的争吵、忧愁焦虑的叹息,得失之争、感情之殇、利益之辩,情深种种终难抵欲望考验,那些不圆满终成了我的遗憾。我熟读于心的法条法规,撰写的一页页裁判文书,却无法保证那些调解成功的当事人不再起纷争、离婚纠纷中的小孩能迎来幸福生活、拖欠多年的工资款能执行到位……
人生难得圆满,遗憾总是常态,但求无愧于心。罗曼罗兰在《米开朗基罗传》中写到:“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如果你问我,还热爱这份又美又飒的职业吗?我依然会毫不犹豫地说,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