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夜视仪捕杀野生动物,三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2024-05-07 08:58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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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持弹弓猎杀,放猎犬猎捕……,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郑夏某曾某一行三人驾驶面包车从江西省九江市出发,途经长江一桥后沿长江干堤堤顶公路窜至黄梅县新开镇,通过热成像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以安装钢珠的弹弓射杀、释放猎犬撕咬的方式非法狩猎,共捕获草兔三只、野鸡一只。

次日,经黄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认定,三被告人猎杀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华南兔和华东环颈雉,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黄梅县林业局认定,三被告人使用的弹弓属于土弓工具的一种,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热成像夜视仪、强光手电、弹弓、猎犬猎捕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夏、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且猎捕的华南兔、华东环颈雉均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主要作案工具,且主动邀约被告人夏、曾非法捕获野生动物;被告人夏、曾相对于被告人郑罪责较轻,适当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了一己私欲,猎捕野生动物,犯下破坏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